撰文:Wenser
一直以来,加密货币行业都是一座黑暗森林,既需防范链上安全威胁,更要警惕现实世界的法律利剑。尤其对涉世未深的年轻群体而言,发币、OTC 交易、操纵流动性池等行为背后的刑事风险边界往往认知模糊。
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Odaily 星球日报梳理近年国内典型涉币司法案例,剖析关键法律风险点(注: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条款以官方解释为准)
罪名一:倒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超 2 亿元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显示,四川乐山中院提级审理一起利用 USDT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2020 至 2021 年间,万某园等人通过「人民币—USDT—美元」方式非法交易外汇,涉案金额超 2.34 亿元。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主犯万某园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14 万元;被告人黄某圆、陈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1 万元、25 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有 2 起案件同样为非法经营罪,在此一并列出:
其一,2022 年 12 月,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案作出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判处从犯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 1000 元;依法没收赃款 5101770 元,上缴国库。
据悉,2021 年 11 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 USDT,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 1 个 U 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二,三个「95 后」小伙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媒介,从事买卖外汇「生意」,短短数月完成交易 650 余次,兑换外汇近 3000 万元。经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等三人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至 1 年 6 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检察官审查认为,林某等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额,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影响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众所周知,国内的外汇管制条例对个人每年换汇额度限制在 5 万美元左右,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为外汇处理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一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时间跨度较长,因而被作为法律适用准确、裁判导向适当、示范意义突出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第二起、第三起案件的情况类似,但或出于情节相对较轻的原因,对应处罚也相对较轻。
罪名二:洗钱罪,银行流水 2.5 万元,非法获利 5000 余元
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对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作出判决。一化名小吴的待业男子因参与虚拟货币洗钱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案情显示,2023 年 11 月,小吴为偿还大学期间因投资外汇和虚拟币欠下的信用卡债务,通过 Telegram 接触「洗钱公司」。他在交易平台购买 U 币,然后通过「U-MATOU」APP 转移和出售,从中赚取差价。
2023 年 12 月 22 日,溧阳市公安局中关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自己被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 3830 元。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查明,其中 2520 元打入了小吴的银行卡内,涉及小吴的银行卡。经调查,小吴的银行账户总流水 13 笔,共计 2.5 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5000 余元。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洗钱也是加密货币行业的高频罪名之一,无论国内还是海外,无论规模大小、涉案人员背景,都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尤其是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境内外非法公司进行资金转移,极易构成帮信罪。
罪名三:诈骗罪,00 后大学生发行土狗币后秒撤流动性,获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00 后大学生杨启超在 BNB Chain 上发行「土狗币」 BFF,因撤回流动性导致他人损失 5 万 USDT,被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2024 年 5 月 20 日,该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杨启超的辩护律师仍然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本案被告人杨启超发行的虚拟币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不存在所谓「假币」,而被告人和报案人都是币圈资深玩家,对于炒作虚拟币的风险有明确认知。此外,平台允许随时添加或撤回流动性,被告人的行为不违反平台规则。而被害人持有的 BFF 币,在案发后因流动性增加而升值,若交易即可兑回比之前更多的 USDT 币,则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损失。生于 2000 年的杨启超,案发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2022 年 5 月初,他关注到一个名为区动未来 DAO 社群自治组织,为发行去中心化的虚拟代币进行前期的宣传、预热。他创建了一款与区动未来英文名一样的的代币 BFF,添加了 30 万枚 BSC-USD 及 63 万枚 BFF 的流动性。在杨启超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罗某花费 5 万 USDT 兑换了 85316.72 枚 BFF,仅仅在 24 秒后,杨启超便撤回了 BFF 的流动性,导致罗某用 81043 枚 BFF 只兑回了 21.6 枚 USDT。罗某在溯源时通过一名共同的微信好友,找到了杨启超。罗某要求杨启超退还其损失,遭到拒绝。
2022 年 5 月 3 日罗某报案,称其投资虚拟币被骗人民币 30 余万元(用 5 万 USDT 折算)。不久,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并于当年 11 月在浙江杭州将杨启超抓获。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是的,发币撤池子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构成犯罪,尤其是有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且能够锁定具体的发币人。据知情人士透露,杨某为「链上职业开钓鱼诈骗盘子的狗庄」,且经常假借正规项目的名义于同样时间开盘撤池子,堪称「职业惯犯」。据此前新闻消息,作案人员甚至曾扬言称「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我没少被割。」提醒广大用户,必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不要参与发币活动。
罪名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涉案金额达 2.1 亿余元
2024 年 11 月,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近期由施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 10 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等 10 名被告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至有期徒刑 2 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至 10 万元不等。
2021 年 5 月以来,李某某先后纠集黄某、金某某等人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购买持有虚拟数字币 A 和发行虚拟数字币 B、C 为由,在网络平台设置 5 个资金池,通过现场会议、微信群等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打造成功人士人设,利用特殊职业背景,打着「一币一豪宅,一币一豪车」「一天轻松赚几十万上百万」等口号大肆宣扬奖励制度、盈利前景,诱骗广大群众以购买、销毁、加资金池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完成下发的任务,获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投资额作为依据的静态分红和动态收益,形成了 5 个返利层级。
经鉴定,李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 2.1 亿余元。施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虚拟货币为噱头,伙同其余九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资金累计达 2.1 亿余元人民币,情节严重,李某某等十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年 9 月,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等三人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经依法判决,陈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据警方调查发现,一个以陈某、丁某某、付某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决定发行自创虚拟币获取收益。三人商定了推广模式、奖励制度、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并远赴外地找到某软件设计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另案处理),开发虚拟币软件 APP。2022 年 2 月,APP 正式上线运行。同年 2 月 19 日,陈某等三人为 APP 举办了发布会,并呼朋唤友参与虚拟币项目,同时以投资虚拟币项目为名,成立传销组织「某某社区」。为提高推广效率,陈某三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及在全国各地召开线下培训会等方式宣传虚拟币项目,通过「某某社区」发展会员,引诱他人投资购买虚拟币成为会员并发展下线。承办检察官介绍,陈某三人按照发展下线数量及下线会员缴费金额,给予上线会员相应返利,形成上下线层级。经过几个月的精心推广,该组织迅速壮大,为方便管理,三人将组织按照地域划分为五大战区、十六个先锋小组,并选派骨干成员分别负责,五大战区每天通过线上聊天软件组织会员召开晨会,号召会员完成下达的业绩任务。
截至案发,APP 共有一万余个注册会员账号,最高层级数为 17 层,涉案金额达 5700 余万元。「该虚拟币没有实际价值,该项目也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全靠不断发展下线维持运转,上线赚的实际上就是下线投进去的钱,一旦没有源源不断的下线投入资金,项目就会崩盘。」承办检察官介绍,丁某某、付某、陈某通过 APP 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 41 人以上,其组织形式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2023 年 1 月 11 日,陈某、丁某某、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259 万余元。2023 年 12 月 22 日,该案被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丁某某、付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加密货币往往也是传销罪的重灾区以及常见包装手段,这也是国内很多人「谈币色变」的一大原因,而上文两起案件中,一个传销层级多达 5 级;另外一个传销层级则来到了夸张的 17 级,远远超出国内分销 3 级的限制,且涉案资金规模在数千万乃至上亿人民币的量级,因此也被列为代表性大案。
罪名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最多达 1500 多万元
2021 年 3 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关于利用比特币「跑分」的案件二审判决书显示:7 名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其他「比特币」软件,以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跑分」,涉案金额超过 900 万,但是作为「跑分」收取佣金的 7 名犯罪嫌疑人中收入最多的只收到 8500 元,最少的只有 500 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7 名犯罪嫌疑人最高有期徒刑 4 年,最高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2022 年 3 月,夫妻二人用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为上游犯罪洗钱 1500 万余元,从中赚取所谓的「搬砖费」。经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起诉,今年 3 月初,该起为虚拟币「杀猪盘」洗钱的案件宣判。最终,张某、陈某夫妻二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0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8000 元。
2023 年 8 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 年 2 月,陈某接到林某的电话,指引他下载某聊天软件并按照要求将他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发到聊天群里,很快,两张银行卡收到 7 笔转账,产生银行流水 99609 元。随后,陈某继续按照林某的指引,将卡内的钱转入他名下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再从上述账户转入他的第三张银行卡中。最后,陈某从卖家处购买价值 94988 元的虚拟 U 币,并将交易截图发到聊天群里完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147.1 元。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9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检察官说法: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转移、洗白赃款,这种以购买虚拟币为名进行网络洗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这一罪名中的案件当事人最少获利不足 150 元,但最终获刑却达到 9 个月,且罚金也远高于获利佣金,不得不说,无论是自己从事「跑分」类佣金活动还是帮助其他人洗钱,都是极具风险的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罪名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最高获利超 250 万元
2023 年 10 月,由林某、陈某等五人组成的团伙出资找人搭建虚假的跑分网站,并在网站链接中植入购买的木马病毒,之后利用聊天软件引诱受害者点击链接,进而远程操控电脑盗取虚拟货币。五人共盗得价值 1.8 万元的 USDT 币 3000 枚。2022 年 3 月,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诉机关将五人诉至法院。
广州海珠法院最终判决,五名被告人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到 2 年不等,以及 3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的罚金。
2024 年 6 月,网安企业 360 三位员工因窃取他人虚拟币被判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 日,洪某伙同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分析利用 Yapi 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后,以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 1 个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事后,其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 余万元。
Odaily 星球日报锐评:值得一提的是,加密货币目前已被不少地方法院认定为个人资产。因此,通过木马病毒等方式盗取加密货币获利的行为既被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同时也有一定概率被视为盗窃罪、抢劫罪。
例如,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于 2022 年审理了一起莱特币投资民事纠纷。最终认定,从性质上看,莱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比特币抢劫案件,最终认定,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形式,但不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最终,被告人一伙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比特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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