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鑫慷嘉」,受害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CN
12小时前

撰文:刘正要律师

引言:披着投资外衣的「新骗局」

近期,在多个社交平台与投资交流群中,「鑫慷嘉」成为频繁被提及的关键词。据网上公开资料,鑫慷嘉自 2023 年起开始活跃,以「迪拜黄金交易所中国分站」的名义展业,初期以原油期货投资名义,后期以「大数据投资」「外汇投资」「虚拟货币投资」等名义吸引投资者。参与者通过缴纳 1000 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的一种,1USDT 可以兑换 1 美元)的门槛费成为会员,按照所谓「军事化」的组织机构来发展、壮大,不同层级之间存在着不同比例的返利。

(网传鑫慷嘉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层级返利)

在今年 6 月 26 日,鑫慷嘉平台全面关闭提现通道,网传国内有 200 万的投资者,老板黄某等人卷走 180 亿左右。甚至涉案资金是以虚拟货币 USDT 被混币后(可以理解为洗钱「漂白」)转走。

其实在今年 4 月迪拜官方的黄金和商品交易所(DGCX)就发布过通知,表示 DGCX 在中国并没有设立任何的关联机构或有任何合作伙伴。

早在 2024 年至今中国内地的一些部门也对鑫慷嘉做出过警示,但是至今还有人在我的视频下面留言,质疑刘律师对于鑫慷嘉暴雷的判断。也有人觉得我说得太晚了,可能是自己的款提不出来了。

一、「鑫慷嘉」模式,构成什么罪?

目前并没有司法机关或金融管理机构官方出面通报鑫慷嘉是否构成犯罪,但根据网上流传出来的一些材料,刘律师判断按照鑫慷嘉的模式,大概率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罪可能性最大)。

这里面还有个实务问题,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如果按照非法集资来定性,将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款要返还受害人,200 万左右的投资人的统计、联系、返还工作的工作量将是巨大的,另外如果是投资的 USDT,那么究竟是返还 USDT 呢还是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处置变现后返还人民币?

如果定传销犯罪,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倾向于认定传销案中没有受害人,涉案款项均需要罚没归国库。这样既充盈了财政,又节省了不少司法资源,是司法机关最希望看到的场景。

但作为律师,我们肯定坚持到底定什么罪应该按照法律、证据、事实等因素来认定。以下的讨论建立在:假设司法机关定的是传销犯罪的背景下。

二、传销犯罪中,投资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投入的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遗憾的是,从中国大陆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传销犯罪的资金极少有机会被返还给投资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涉案资金多以「非法所得」定性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当下主流的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一旦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通常将平台所吸收的资金视为「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最终罚没上缴国库。比如在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徐某、符某某等人传销犯罪的判决中((2020)苏 0206 刑初 561 号),指出:

(二)法律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秩序

司法机关处理传销案件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就规定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节下。对于大量参与传销的「投资人」,即便初衷是投资,也不可避免地起到了「助推」平台扩张的作用,部分投资人甚至通过拉人头获利。因此,司法机关对所谓「返还投资人资金」的态度普遍审慎。

(三)资产流失严重、追回难度大

许多传销平台在运作过程中迅速转移资金至境外或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待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涉案资产已所剩无几,投资人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返还。以往诸如「云联惠」「善心汇」等重大传销案件中,数以亿计的资金被法院罚没,而投资人几乎无从获赔。可以预见,「鑫慷嘉」案即使进入判决阶段,绝大多数资金也将归国家所有。

但是司法实务中也不是没有返还投资人的案例,比如在蔡某某、吴某某传销案中((2016)粤 2072 刑初 1195 号),法院明确指出普通投资人系传销案的被害人,相应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

在火某传销犯罪案中((2020)宁 0402 刑初 285 号),法院也是判决火某退赔 37 名被害人的投资款。

刘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有这两个判例存在返还被害人的情形,并不能就完全代表着新的传销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按照这个口径来,毕竟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目前的司法实务仍然是以罚没为主。

三、投资 USDT,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鑫慷嘉」的特殊之处还在于,投资人都是以 USDT 入金进行投资。所以一些参与者或许仍抱有侥幸心理:「我投资的是 USDT,不是人民币,而且 USDT 是虚拟资产,有财产属性,法律能保护我吧?」这种理解,在当前中国内地的司法现实中,存在诸多误区。

(一)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交易不受保护

自 2017 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交易持明确禁止态度。2021 年的「9.24 通知」再次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业务活动。

因此,无论投资人是购买 USDT、比特币,还是以太币,其投资行为在中国法律体系内均不受保护。即便发生亏损或平台跑路,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民事追偿请求(所以在这个角度上去理解,传销犯罪案中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不一定行得通的,因为很多法院认为传销案没有受害人)。

(二)「认可财产属性」不等于「支持交易」

一些司法判决中虽然认定虚拟货币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可作为盗窃、诈骗等犯罪对象,但这仅适用于刑法范围。其目的是明确「虚拟币可以被偷、可以构成犯罪对象」,而不是说「可以交易、投资合法」。这一区别非常关键——承认其存在,不代表允许其流通,更不代表保护其投资

(三)虚拟币涉案财产,仍然以罚没处理为主

即便涉案的资产是 USDT 等虚拟币,公安机关仍会依法冻结、扣押,并在定罪后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若「鑫慷嘉」案件以传销案处理,平台吸收的大量 USDT 资产被司法机关扣押的那部分最终仍将被转换为法币归入国库,投资人极少能从中获得返还。

结语:警惕虚拟币「理财」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鑫慷嘉」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披着「区块链」「USDT」「矿机」「任务平台」外衣的虚拟币理财项目,实则是新瓶装旧酒的庞氏骗局。它们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实质是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的集合体。

当前,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投资不承认其合法地位,也不提供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一旦投资失败或平台跑路,投资人不仅损失惨重,还可能因「参与传销」或「协助洗钱」而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财物鸡飞蛋打,而且法律上官司缠身,十分的不划算。

在虚拟货币与高收益的诱惑面前,投资人更应保持清醒头脑:

  • 拒绝「稳赚不赔」的承诺
  • 远离「拉人头」「返佣分红」模式
  • 不轻信网络上的「投资达人」或「理财老师」
  • 一旦发现可疑平台,尽早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不能保护不合规的投机行为,投资要回本,更要回头。愿每一位投资人都能擦亮眼睛,守住钱袋,不再为骗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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