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加密浪潮涌向「千岛之国」:印度尼西亚加密税制与监管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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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本文将对印度尼西亚加密资产税收制度与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展开基础性研究,重点梳理其基本税制、加密资产税务处理、监管机构分工及其核心规则。

撰文:FinTax

1 引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由超过 17,500 个横跨太平洋与印度洋的岛屿组成,素有「千岛之国」的美称。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印度尼西亚占据重要地位。在 Chainalysis 2025 年全球加密采用指数中,印度尼西亚排名全球第 7 位,其在 DeFi 活动、中心化服务使用和机构交易等维度亦均进入前列。在这一背景下,印尼近年来对加密资产的监管与税务处理持续进行调整。根据印度尼西亚新颁布的 2025 年第 108 号财政部条例,该国税务总局现已获权直接从电子钱包、电子货币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处获取账户与交易数据,确保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履行同等的数据报送义务。印度尼西亚在对加密资产的税收安排与监管方法上持续调整引发了加密市场参与者对合规要求的重新审视。基于此,本文将对印度尼西亚加密资产税收制度与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展开基础性研究,重点梳理其基本税制、加密资产税务处理、监管机构分工及其核心规则。

2 印度尼西亚基本税收制度

2.1 印尼税收体系综述

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则拥有制定部分地方税规范的权力。印尼的税种众多齐全,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印花税、娱乐税、机动车税、广告税等。印尼税收体系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所得税法》(ITL)、《商品和服务增值税法》《奢侈品销售税法》《税收总则和程序法》(GTL,1983 年第 6 号)以及 2021 年第 7 号《税收规定统一法》(UU HPP),它们适用于印尼全境,包含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2 税务居民认定

2.2.1 居民企业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任何组织,除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政府机构外,均被视为出于税务目的的税收居民主体。要判断某一外国企业是否在当地被认定为税务居民,往往需结合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判定。

根据印尼《所得税法》及印尼税务局 2025 年第 23 号规定,「居民企业」指在印尼成立或注册的实体,存在下列情况视同在印尼注册:(1)公司章程规定其注册地在印尼;(2)总部、行政中心或财务中心办公室在印尼;(3)在印尼设有控制办公室,负责管理活动;(4)战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在印尼举行;(5)管理成员居住或定居在印尼。简言之,企业即便未在印尼注册,其实际管理机构(又称「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印尼,仍被视为税务居民。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实际做出战略决策和日常运营决策的地点,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管理层任命、董事会会议、分红监督和财务控制等。

2.2.2 居民个人

任一连续的 12 个月内在印尼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或居住在印尼并计划继续留驻的个人,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2021 年第 18 号条例,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被视为印尼居民个人:

(1)居住在印尼,即在印尼有永久居所、利益中心或常住居所;

(2)任一连续的 12 个月内,在印尼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在印尼并打算继续留驻(需通过永久居留许可、有效期超过 183 天的有限居留签证或许可证、实施期超过 183 天的雇佣或商业合同、超过 183 天的租赁合同或体现个人在印尼重新安置家庭成员的资料等证明留驻意图)。

2.3 常见税种

2.3.1 企业所得税

印尼的居民企业及常设机构应就来源于印尼境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印尼境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居民企业及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2%,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通常就印尼来源所得按适用 20% 总额预提税。满足某些特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率优惠,比如年收入不超过 500 亿印尼盾的居民企业,其应税所得中不超过 48 亿印尼盾的部分可减半征收,年度总收入不超过 48 亿印尼盾的特定小、微企业按总收入的 0.5% 核定征收最终所得税。

印尼的所得税主要以预提税形式课征,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报酬、财产转让收益等八类所得,居民企业、政府机构、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代表处在支付收入时应扣缴预提税。

2.3.2 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应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包括资本收益。个人所得税一般适用五档超额累进税率,与此同时,居民纳税人可享受免税额、职业性支出扣除、养老金支出扣除、捐款扣除等税收优惠。非居民纳税人指仅就来源于印尼的收入纳税,统一按 20% 税率缴纳最终税,无法申请税收扣除、减免或抵免。

表 1 印尼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3.3 增值税

印尼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的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满足特定条件的境外卖方、服务提供方或电商平台将被指定为增值税代收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印尼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2%,有效税率为 11%,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范围为 5% 至 15%。具体而言,对于进口及交付奢侈品销售税应税奢侈品,增值税税率为 12%;其他非奢侈品的税率按进口价值、销售价格或补偿金额的 11/12 计算,有效增值税率为 11%。同时,对基本生活物资(如米、盐)、医疗教育服务、金融服务(贷款、保险等)实施增值税免征政策,出口特定服务或劳务可以享受零税率。

3 印尼加密资产税收制度

3.1 加密资产的税收定性

加密资产的法律与税收定性经历了从商品到金融资产的演变过程。早在 2014 年,印尼央行(BI)的官方声明中就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严禁将其作为支付工具,并于 2018 年再次重申。2022 年,印尼第 68 号财政部长条例(PMK 68/2022)规定,加密资产是数字形式的无形商品。随着 2023 年第 4 号法律的颁布,加密资产被重新分类为数字金融资产(Aset Keuangan Digital),并在 2024 年第 49 号政府条例中进一步明确。2025 年,印尼政府颁布第 50 号财政部长条例(PMK 50/2025),该条例将加密资产定义为可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例如区块链)以电子方式存储和转移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形式。这些资产不受任何中央机构担保,而由私人实体发行,可以采取数字货币、代币或其他资产形式,包括有抵押(backed crypto - asset)的加密资产和无抵押的加密资产(unbacked crypto - asset)。

印尼加密资产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后者包括最终所得税与一般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单纯的加密资产转让被视同证券转让,免征增值税,但涉及提供加密资产相关服务的(如提供加密交易平台、钱包等)仍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加密资产的出售方或矿工所赚取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单纯地持有加密资产、在钱包之间转移加密资产或购买加密货币时,通常无需缴税。

3.2 不同场景下的税务处理

加密资产的转让与交易

加密资产的转让与交易指的是加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换行为,包括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加密资产、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换(swap)以及其他形式的加密资产交易。

在增值税处理上,加密资产的转让本身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与交易相关的平台服务和矿工验证服务仍可能构成应税服务。

在所得税处理上,通过出售加密资产取得的收入,落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适用最终所得税规则(PPh 22)。适用税率取决于电子系统交易组织者(PPMSE)的类型:(1)通过国内一般 PPMSE 进行交易,按 0.21% 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并由 PPMSE 代扣代缴、汇缴并申报;(2)通过国内有限服务类 PPMSE 进行交易,按 0.21% 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需由卖家自行缴纳并申报;(3)通过指定的国外 PPMSE 进行交易,按 1% 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由 PPMSE 代扣代缴并申报;(4)通过未被指定的国外 PPMSE 进行交易,同样按照 1% 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但需要卖方自行申报与缴纳。

交易平台提供服务

指 PPMSE(Penyelenggara Perdagangan Melalui Sistem Elektronik,电子系统交易组织者)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提供加密资产交易的电子通道服务、存款和取款服务、电子钱包之间的加密资产转移服务、加密资产存储介质或电子钱包的提供和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服务。

增值税方面,PPMSE 就其提供的加密资产交易设施服务缴纳增值税,以 12% 的名义税率乘以其他计税基础计算,因此实际有效税率为 11%,PPMSE 需在 VAT 月度申报表中进行申报。

所得税方面,PPMSE 因提供加密资产交易设施及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所得税征收范围,需按所得税法一般税率纳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2%),并在 PPMSE 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

矿工提供交易验证服务与进行挖矿活动

加密资产矿工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以加密资产交易验证服务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即矿工通过其算力和技术能力,验证和确认加密资产交易的有效性,并将交易记录到区块链网络中。目前,其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率约为加密资产矿工所获加密资产价值的 2.2%,计税基础包括矿工取得的区块奖励。

矿工通过挖矿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服务报酬、区块奖励、交易验证费、从系统获得的其他收入及其他相关收入,该类收入按所得税法一般税率计征,且必须在矿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若矿工随后作为卖方通过 PPMSE 出售加密资产,其出售收入还需按卖方交易规则适用 PPh 22。

4 印尼加密资产监管体系

4.1 监管机构及其分工

2025 年,印尼对其加密资产的监管框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包括加密资产和部分金融衍生品在内的数字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监管职责,正式从商品期货交易监管机构(Bappebti)转移至金融服务监管局(OJK,Otoritas Jasa Keuanga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BI, Bank Indonesia),使加密业务与其他金融服务并列监管,此举标志着印尼加密资产监管形成新的格局。OJK 成为印尼加密资产的核心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数字资产及加密资产领域实施特定监管,职责覆盖规则制定、准入管理、日常监督、风险处置等,而印度尼西亚银行接管与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职责。与此同时,作为财政部下属的税收征管机构,印尼财政部及税务总局(DJP, Direktorat Jenderal Pajak)负责加密资产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以 OJK 为核心,BI 与 DJP 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构建起印尼加密资产监管机构的总体格局。

4.2 核心法律框架与监管政策

印尼现行加密资产监管框架可以概括为,以 2023 年第 4 号法律(UU P2SK)为上位法基础,以 OJK 发布的 2024 年第 27 号条例为核心规则,辅以其他配套规定的层级结构。2023 年 1 月 12 日,印尼颁布 UU P2SK,该法授权将数字金融资产监管职责向 OJK、BI 等金融监管部门转移,加密资产从「商品监管」转向「金融监管」的模式导向初见雏形。

为履行职责,OJK 于 2024 年 12 月颁布 2024 年第 27 号条例(POJK 27/2024),该条例对原有的加密资产监管规则进行了改造,按照金融服务监管标准对机构设置、许可、治理、交易机制、消费者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等事项作出系统安排,成为新的核心监管规则。条例还确定了印尼加密资产交易生态中的四大关键参与者,包括数字金融资产(DFA)交易所、数字金融资产交易员、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的清算、担保与结算机构与数字金融资产托管人。

作为配套执行文件,OJK 同步制定第 20/SEOJK.07/2024 号通函,通函相应提供了加密交易的具体操作指导,明确了许可申请流程、商业计划书要求、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治理结构要求等。2025 年,OJK 颁布 2025 年第 23 号条例(POJK 23/2025),对 POJK 27/2024 作出重要修订,重点在于扩大数字金融资产监管范围,填补了在加密衍生品监管方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要求。

总体而言,印尼的加密资产监管正在从原先以商品期货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向以 OJK 为核心机构的数字金融资产监管框架。随着 POJK 23/2025 将数字金融资产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以及当局承诺自 2027 年起开始 CARF 信息报送,印尼加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重点已经从单一交易许可,扩展到市场准入、交易治理、消费者保护、税务申报和跨境信息交换等多个层面。

5 总结与前瞻

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之一,2025 年印度尼西亚的加密资产交易总额达到 482.23 万亿印尼盾,2026 年 1 月单月交易额达 29.24 万亿印尼盾,持续增长的交易规模充分反映了加密资产领域在印尼市场中的消费者信心和市场稳定性。从以 OJK 为核心,BI、DJP 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格局,到建立从商品监管向金融监管转型的法律框架,印尼力图逐步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数字金融资产治理体系。加密资产在印度尼西亚的未来仍充满变数,但庞大的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与国际化布局等机遇涌现,这个「千岛之国」能否在保持监管审慎性的同时,为加密行业创造足够的发展空间,在东南亚乃至全球 Web3 竞争中赢得有利位置,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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