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格锐案件新进展:比特币涨了 200 倍,受害者只能按原价赔?

CN
3小时前
天津法院受理,英国的币就会自动回来吗?

撰文:刘红林

钱被骗子拿走,换成了比特币。十多年过去,比特币涨了 200 倍,骗子也被抓了。

换谁都会忍不住想:这回总该能把钱拿回来了吧?而且比当年值钱得多,那多出来的部分,能不能也算我的?

钱志敏案这次上新闻,最让人在意的就是这个问题。

2026 年 10 月 12 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裁定:中国投资者对涉案比特币主张的财产权,应当依据中国法判断。财新据此报道,受害者或与巨额增值无缘,钱志敏 2014 年在交易所火币买入比特币的均价约 2815 元一枚,现在约 54 万元,约为购入均价的 200 倍。

这个数字很容易让人心动,但可惜它还不是受害者的赔偿倍数。

申请人原本希望借助英国法,争取涉案资产本身的权益,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当年付出去的是真金白银,钱后来又确实换成了币。现在币找到了,也涨了,到了分钱这一步,这涨出来的价值可能和自己却没有了关系。

英国的裁定之后,国内也传来新消息。

天津二中院 10 月 13 日公告,已受理检察机关申请没收钱志敏违法所得一案,申请涉及约 6.18 万枚比特币等资产。

案件在英国,为什么要用中国法?

2014 年至 2017 年,钱志敏在中国组织实施投资骗局,部分资金被转换成比特币。后来她逃到英国,英国警方在调查中查扣了相关资产。2025 年 11 月,她因相关洗钱犯罪被判处 11 年 8 个月监禁。

但对受害者来说,可能并不关心她面临的刑事处罚,而是关心,超过 6.1 万枚比特币等资产如何处理。对于受害者,币价上涨带来的希望很实在:原来担心骗子没钱赔,现在追回来的资产至少可能足够值钱了。

可有钱可以分,与自己依法能分到多少,这是两码事。

钱志敏案关键时间线

英国此前有一个 Foskett 案。购房者出钱购买葡萄牙的地块,购房款应当由收款方按明示信托保管,也就是替购房者持有、按约定用途使用。但其中 20,440 英镑被挪去支付一份寿险的两期保费。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赔付约 100 万英镑。购房者要求按保费出资比例分享保险金,保险受益人则反对。

2000 年,英国上议院支持了购房者按相应比例分享保险金的主张。他们能够争取保险金,是因为对原来的信托资金拥有财产权,而且这项权利可以追踪到保险金里。这也解释了钱志敏案申请人为什么希望主张资产份额。但能否得到类似结果,要先查清他们交钱时取得的权利,能不能延续到比特币上。

受害者当然希望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资产,而不只是在多年以后收回当年的 10 万元。这种想法很好理解。法律上的难处是,得把「资产是用我的钱买的」,进一步证明成「我对这项资产仍然有权利」。

钱志敏案中的个人申请人,走的就是确认财产权这条路。

他们依据英国《2002 年犯罪所得法》(简称 POCA)第 281 条提出申请,希望把依法属于自己的资产从国家民事追缴范围中排除。

追回损失与主张财产份额

Foskett 案里的购房者能分享保险金,有一个重要前提:购房款原本由收款方按照明示信托持有,购房者对这笔钱有财产权。

钱志敏案的案件中,投资与资金转换的关键环节发生在中国。投资者在中国接受宣传、支付人民币,钱进入中国账户,再被转换成比特币。

现在要确认这些币里有没有属于投资者的份额,就得回头看当初交钱后形成了什么权利。钱到了英国,不能直接把原来的投资关系变成 Foskett 案那样的信托关系。

如果只因为骗子后来到了英国,就把此前在中国形成的交易关系全部按英国法处理,同一笔投资的权利便可能随着骗子的去向改变。英国法院此次没有接受申请人争取英国实体法或中英混合适用的论证,而是选择适用中国法判断。这是准据法的选择,并不意味着案件移交中国法院,英国法院仍然依照本国程序审理民事追缴与相关申请。

受害者下一步要做的,是在中国法下证明自己的权利,而不只是继续讨论英国法能提供什么救济。不过,裁决并没有就此认定所有人都只剩本金债权;中国法的具体内容及其效果,还留在后续阶段。

为什么报道会说,受害者可能拿不到巨额增值?先看国内追赃退赔中常见的处理方式。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一方面要求追缴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另一方面规定,向被害人发还或者赔偿,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计算。资产涨了,追回来的财产可以更多;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退赔金额,不会因此按币价上涨的倍数计算。

还是被骗 10 万元、资产涨到 1000 万元的假设。如果你能主张的是这 10 万元损失,那么追回 1000 万元,首先意味着赔得起了,并不意味着欠你的钱也变成了 1000 万元。至于还应赔偿哪些其他损失,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特币的市场增值,不能直接当成受害者新增的损失。

想分享增值,申请人就需要进一步证明:这些币里有依法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如果这项财产权成立,争取的就是该份额对应的资产价值,增值才有可能随份额归属。这是申请人援引 Foskett 案、希望适用英国法的原因。现在英国法院要求用中国法判断这项财产权,原先借助英国法争取资产份额的论证受挫了,能否找到中国法下的依据,成了接下来的关键。

不过,国内刑事退赔的规定,不能直接替英国法院决定这批币怎么分。

天津启动没收程序,钱还能回来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天津二中院已于 9 月 28 日立案受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申请财产包括 61,896.41552945 枚比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现金、珠宝和金融资产。

检察机关申请书披露,钱志敏实际控制蓝天格锐,以虚假理财产品吸揽资金,造成 10.2 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投资受损。检方主张,将相关违法所得、转化财产及孳息纳入追缴,依法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的部分之外,申请没收。这是检察机关的申请和指控,法院目前受理了申请,还没有作出最终没收裁定,更不是一份现成的分配方案。

这条程序为什么值得关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先对财产进行审理,不必一直等到对嫌疑人的普通刑事审判完成。本次公告对应的是这套特别程序。钱志敏在英国因洗钱被判刑,与国内对其涉嫌集资诈骗所涉财产的处理,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没收」两个字,也不能理解成受害者的钱都要收归国库。刑事诉讼法第 300 条将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排除在没收之外,天津检方的申请同样保留了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哪些财产应追缴,哪些应返还,哪些属于其余可没收财产,以及每名参与人的损失怎样核定。追回资产、返还受害者和没收剩余财产,各有法律条件。

天津法院受理,英国的币就会自动回来吗?

还要经过跨境协助和资产移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47 至 49 条,规定了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涉案财物的路径,包括提交请求、权属证明和法律文书,以及协商财物移交。国内裁定可以为后续请求提供法律文书和事实基础,能否在英国得到协助、与当地追缴程序怎样衔接,仍须按英国法律及适用的协助机制处理。不能把国内立案直接写成两国已达成返还安排。

对受害者而言,这意味着要区分两种主张:参与国内清退,重点是证明自己的投资和未获偿损失;在英国要求确认特定比特币份额,还要证明中国法下的财产权依据,以及权利如何从原投资款延续到被扣押资产。转账凭证能证明作为受害人曾付过钱,但未必能单独证明拥有某些币。合同约定、收款账户、已收回款项、资金转为比特币的记录,都可能影响判断。两种程序也需要如实披露已获清偿的金额,不能把同一笔损失重复计算。

公告还给了一个很实际的信息:受损集资参与人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天津二中院利害关系人诉讼平台」申请参加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从追缴涉案资产中领受清退返还资金。公告期为六个月,期满后依法审理。这个国内安排不能直接推导成英国申请也无须办理,更不能保证在国内登记后一定全额受偿。

对普通参与人,眼下最该做的,或许是在中国法下把财产权依据和资金去向证明清楚,整理投资、回款和既往清退记录。「本金及利息」需要具体依据,不能把非法集资项目承诺的回报直接当成应赔的利息。

币价上涨多少,是资产的行情;依法能够主张多少,才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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