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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后,需要自己承担损失吗?

CN
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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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前
AI 总结,5秒速览全文

撰文:刘正要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损失谁来承担?》的文章,以一起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风险。文章的核心观点是:投资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委托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刘律师认为上述观点太过于简单粗暴,明显的法律漏洞,将所有涉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一刀切,忽视了实务中大量复杂情形的存在。所以撰写本文做一个简单分析,为各位在 Web3 律师的视角做一个参考。

01 案情回顾与判决逻辑

山东高院文章中的案情比较简单:刘某经朋友张某介绍,委托张某购买"艾尔法币"。投资后不久,张某称平台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立案,刘某的投资款无法取回。刘某遂以委托合同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投资款。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步:

第一,认定刘某与张某之间就虚拟货币投资所建立的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而无效;

第二,认定张某未因委托行为获利,不存在不当得利;

第三,认定刘某的损失系其自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后果,风险自担,驳回其诉讼请求。

表面上看,这一逻辑链条似乎完整自洽。但细加推敲,并不完全合理。

02 山东高院文章的三大法律漏洞

(一)合同无效不等于损失完全自担——过错责任分担原则被忽视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意味着一方当事人须独自承担全部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涉案委托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法院也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无效、风险自担"为由,完全剥夺投资人的救济权利,而应当进一步审查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本案中,张某作为介绍人兼受托人,向刘某推荐了涉嫌诈骗的"艾尔法币"平台,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该平台违法、欺诈的情形?其在劝说、介绍刘某参与投资的过程中,是否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这些问题,判决书均未予以充分审查和说理,便径直以"张某未获利"为由免除其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妥当。

(二)法币兑换环节的责任认定被完全回避

这是本案及山东高院文章最大的疏漏之处。

实务中,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并不具备自行将人民币换成 USDT(泰达币)再购买其他币种的操作能力。常见的操作路径是:投资人将人民币交付给被委托人,由被委托人通过场外交易(OTC)等方式,先将人民币兑换为 USDT,再以 USDT 购买目标虚拟货币。

这一兑换行为本身,在我国现行监管框架下具有独立的法律意涵。根据 2026 年的「42 号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中国内地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因此,若受托人(前述的张某)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实施了帮助投资人(前述的刘某)将人民币兑换为 USDT 的行为,其不仅违反了委托合同项下的注意义务,更直接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行为。此时,受托人显然应当就其违法兑换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委托合同无效」为挡箭牌,将一切后果转嫁给投资人。

遗憾的是,山东高院的文章及本案判决,对上述至关重要的环节只字未提,令人遗憾。

(三)一刀切的裁判方式忽视了案件的个案差异

山东高院文章给公众传递了一个过于绝对的信号:只要是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一律由投资者自担,司法不予保护。这一导向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效果。

现实中,涉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的情形千差万别:有的受托人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有的受托人挪用委托资金用于自身消费,有的平台根本就是"跑路"骗局且受托人对此知情……上述情形中,若一律以「投资者风险自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仅有失公平,更会在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保护伞,助长金融欺诈行为。

03 更合理的裁判思路——以 2023 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据

事实上,针对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难题,司法层面已有更为细致、合理的指引,即 2023 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 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这一规定明确传递出两个核心导向:

其一,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签订的涉虚拟货币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其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不应由一方独担,而应根据双方在委托事项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以本案为例,若依照上述纪要精神重新审视,法院至少应当审查以下几个问题:张某在介绍刘某参与投资时,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艾尔法币」平台存在违法乃至诈骗风险?张某在委托事务的发生和推进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是否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张某是否实施了法币兑换等额外的违法行为?在综合评估双方过错的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而非简单地以「合同无效为由一判了之。

04 对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尽管刘律师对上述判决持批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恰恰相反,虚拟货币市场风险极高,监管尚不完善,价格波动剧烈,骗局横行,投资者在遭受损失后维权之路极为艰难。

对于有意了解或参与数字资产相关活动的投资者,以下几点建议至关重要:

第一,充分了解我国现行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认清法律红线;

第二,如确实产生纠纷,应关注受托人是否存在欺诈、挪用资金、违规兑换等行为,这些情节可能影响法院对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

第三,及时保留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

第四,寻求具有 Web3 及金融法律专业经验的律师协助,切勿轻信「损失必须自担、起诉没用」的草率论断。

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与现实的精准对接。山东高院这篇文章的出发点无疑是善意的——提醒公众远离虚拟货币投资风险。但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机关,以过于简化的法律逻辑引导公众认知,可能在实践中造成更大的偏差。

合同无效不等于责任归零,受托人的过错不应因投资的违法性而被一笔勾销。只有真正坚守过错责任原则,细致审查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才能真正发挥司法在维护金融秩序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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