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的狂欢,隐藏着怎样的侵权陷阱?

CN
3小时前

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伴随着法律风险的直线飙升。AI生成的虚假案例被作为代理意见的依据,真实又别扭的明星形象铺天盖地地宣传着商品……各地法院公布的一个个人工智能领域“首例”案件,涉及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各类领域,在人工智能创作的狂欢中拉响警笛。今天,飒姐团队就近期有关人工智能的热点事件,与伙伴们聊一聊人工智能创作中潜在的侵权风险。


1、美杜莎著作权侵权案


2025年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被告系某平台用户,将在《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截取,并做成美杜莎图包。随后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美杜莎”图集和短视频等素材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工智能强大的创作能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可能性,能够快速生成大量图片和视频,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必须注意,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为牟利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训练或生成相似内容。


2、律师诉讼中提交虚假案例


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代持商事纠纷。原告律师为强化其论点,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在代理意见中援引上海一中院的(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参考案例。


然而,该案号对应的案例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毫无关联。实际上代理意见的内容系原告的代理律师将案件事实提炼后,反复向AI提问生成的,未经核实便直接将AI生成的案例内容提交至法院。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捏造的案例,并在判决中对该名律师滥用AI的行为予以严肃警示。


其实,在律师行业内,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用到人工智能的软件,进行初步检索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典型案例,甚至一些法律工具中都会加入人工智能的板块,以此提高检索效率。


但是,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律师的辅助工具,但绝不能替代法律人的专业判断和严谨核查。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为了解决提问者输入的问题,会编造案例,甚至进行“立法”。各位律师同仁需要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3、追星合影“捷径”的风险


近期,“0成本和偶像合拍”“AI明星合影”“和偶像零距离”等话题冲上热搜。各类大模型、修图软件,AI写真软件纷纷推出“AI合照”功能,甚至面向公众给出详细操作教程。事实上这种行为存在着较高的侵权风险。


(1)用户法律风险


使用AI工具生成明星的肖像,本身就是一种“制作”行为。AI模型经过大量明星的公开照片训练,其生成的图像与明星本人的肖像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用户将生成的合影保存到本地、设置为头像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都属于“使用”和“公开”肖像的行为。


如果“AI明星合影”使用方式不当,可能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例如,在生成的合影中,将明星的个人形象刻意丑化或将明星处于不雅、尴尬的场景中;将明星与政治敏感、违法犯罪、色情低俗等不当背景或情境进行合成等等。即使明星形象本身未被丑化,但这种不当关联会严重损害明星的社会评价。


用户对AI合影的制作发布,即使在小范围内传播,从法律定义上看,只要未经同意制作了虚假肖像,并发送给了第三方,就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传播范围的大小、影响广泛与否只影响损害后果的范围界定,即需承担相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平台法律风险


平台主动推出“AI合照”功能,并提供教程,鼓励用户生成和传播明星合影,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明星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有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AI创作被侵权


前一段时间,有小伙伴们咨询飒姐团队。其精心设计Prompt、迭代生成AI画面,并进行了独创性的剪辑、配乐和后期合成,制作的AI视频作品发布在网络各大平台。但是,在未经授权、未标明出处的情况下,被两款不同的游戏公司直接盗用,作为贴片广告在平台上进行大规模投放,为游戏小程序引流。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制作的视频是通过AI制作生成的,但是精心设计的提示词生成视频符合著作权审查要素“独创性+智力成果”,应当作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面对他人的侵权,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对侵权视频在网络平台上的播放页面、投放位置、投放时间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确保后续维权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的事实,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侵权视频作为贴片广告、下架相关广告内容等,并要求对方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自己对该AI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依据,包括创作过程、提示词设计、剪辑配乐等独创性劳动的体现,以及对方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个人形象被AI换脸


演员拍戏到凌晨,却莫名“现身”多个直播间带货,卖着同一款连牌子都叫不上的护肤品。当正主进入其中一个直播间质问时,反被对方拉黑禁言。


经查实,假冒直播间系通过盗用女演员过往直播素材,经过深度合成、重塑形象与语音,嵌入直播间进行模拟宣传互动。AI换脸明星直播带货,不仅严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利,还可能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消费者可能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购买商品,结果却购买到质量不佳或存在问题的产品。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女演员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其肖像和声音进行直播带货,下架相关直播内容,并消除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时,女演员还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直播带货可能获得的收益损失、名誉受损导致的商业机会减少等。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若能证明平台未履行审查和处理义务,权利人亦可以向其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美酒虽好,不可贪杯” 。技术的进步不可逆转,但法律的魅力在于为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框架。未来法律演进的方向,必然是在激励技术创新与保障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对人工智能领域的深入研究与规范治理,不仅是解决当下纠纷的需要,更是塑造未来数字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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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人工智能创作的狂欢,隐藏着怎样的侵权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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