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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Web3.0时代的来临:盘点香港法院有关数字资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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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AI 总结,5秒速览全文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叶汉杰 | 李健堃 | 黄铭琛

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数字资产投资及交易日渐普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除了推动完善有关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其司法体系亦与时并进:将法律原则套用于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争议,并尝试利用创新技术冻结数字资产。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以及增加他们对数字资产市场的信心,加强投资者把香港法作为数字资产交易的准据法的意愿。本文旨在介绍和盘点香港法院近期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司法判决。

A. 起点:加密货币在香港被认定为‘财产’

在Re Gatecoin Limited[2023] 2 HKLRD 1079, [2023] HKCFI 914[1]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定,加密货币在香港法律下属于财产,可以作为信托的标的物。

法院遵循了新西兰法院在Ruscoe v Cryptopia[2020] NZHC 728一案中的判决,判定加密货币符合英国案例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1965] AC 1175中“财产”的四项标准。简而言之,加密货币是一种无形财产:

  1. 可被定义(definable):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易于识别,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并能唯一地分配给每个账户持有人。

  2. 可被第三方识别(identifiable by third parties):只有私钥持有者能够连接加密货币并将其从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

  3. 可被第三方持有(capable of assumption by third parties):加密货币可以而且确实活跃于交易市场;在这些市场中,所有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4.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or stability):加密货币的整个历史记录都保存在区块链中 [见判决书第57及59段]。

此判决确认了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立场保持一致,承认加密货币作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性质(proprietary nature)。

B.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条款和细则的重要性

在决定加密货币交易所是否以受托人(trustee)身份为客户持有加密货币时,法院会考虑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其客户之间订立的条款和细则,以及交易所的运营方式,包括交易所如何处理加密货币。

举例来说,在Re Gatecoin Limited一案中,Gatecoin最新版本的条款和细则被法院认定为未有声明信托关系,法院从而明确Gatecoin与其客户之间不存在任何信托关系。有关条款和细则还规定,加密货币可以存储在区块链资产池账户(pooled blockchain assets account)或综合法币账户(omnibus fiat account)中(即加密货币没有被分隔出来)[见判决书第42段]。因此,Gatecoin客户存入的加密货币实际上被视为Gatecoin的资产,而Gatecoin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其钱包中的加密货币,包括自行进行交易。Gatecoin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也将Gatecoin持有的加密货币视为其资产,而将“客户存款”视为负债 [见判决书第43段]。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定根据Gatecoin最新版本的条款和细则,Gatecoin以自身名义持有该等加密货币,而非以受托人身份为客户持有。换句话说,在交易所清盘的情况下,接受了最新版本的条款的客户会被视为无担保债权人(unsecured creditors),而他们的“存款”会被视为交易所的资产,并将变现用于支付清算费用。

C. 可以针对加密货币资产颁发临时所有权禁令

近年来,香港法院曾就加密货币资产颁布临时所有权禁令(interlocutory proprietary injunction),例如: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Paul Dan[2021] HKCFI 1078[2](所有权禁令禁止被告处理其资产,包括比特币)及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2021] HKCFI 3160[3](所有权禁令禁止被告处理涉案比特币)。相关判令确认,香港法院可以禁止加密货币的持有人未经法院同意下将加密货币从其钱包转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加密货币。

D. 批准代币化禁制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Worldwide A-Plus Investments Ltd v A-Plus Meta Technology Ltd(HCA 2417/2024)一案中,首次批准通过区块链技术送达代币化禁制令,禁止从两个涉及超过二百六十万港币的泰达币诈骗案的加密货币钱包转移资金。

代币化禁制令打破了就送达禁制令的传统方法的限制(将一份附有必要处罚通知的命令副本面交送达当事人),允许送达法庭文件给匿名虚拟钱包持有人(在该案中直接放于 Tron 区块链)。当禁制令被代币化后,任何人拟与涉案的钱包进行交易,都会看到存于区块链上的禁制令,防止任何人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

这判决显示香港的法律体系正在因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时并进,并为代币化禁制令的使用树立了先例。

E. 可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发出银行信托令

在Wang Weiqing v Zhuo Yihao & Others[2025] HKCFI 4941[4]一案中,法院判定原告可引用银行信托令(Bankers Trust order),强制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及交易详情,让原告追踪其被盗资产。

该案中,法庭撤销了针对涉嫌包含被盗资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热钱包(hot wallet)的所有权禁令,理由是原告未能按单方面申请的要求向法庭作全面坦诚的披露,隐瞒了交易所可能就热钱包的性质以及双方的诉前信函而提出的抗辩理由。

虽然法庭撤销了所有权禁令导致原告未能以辅助披露令(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的形式提出披露申请,法庭接纳并批准原告援引银行信托令要求交易所提供相关资料让原告追踪被盗的加密货币。

这判决反映香港法院决定跟随英国法院(在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2020] EWHC 3688 (Comm) 一案中作出银行信托令强制币安(Binance,一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披露信息)的做法,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银行信托令,以协助受害人追踪数字资产。

F. 总结及预期趋势

香港法院已作出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承认加密货币属于财产、率先运用代币化禁制令来冻结涉嫌与欺诈相关的数字资产、利用银行信托令强制加密货币交易所披露涉及被盗资产的加密钱包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协助受害人追踪和讨回资产。

相关的法律框架的完善措施大大提高了香港对数字资产投资者的保障和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早前宣布会以定位香港为开发虚拟资产的全球领导者及持续发展具国际性的虚拟资产产业为目标[5]。香港政府亦于2025年6月发表了《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阐明政府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和着重创新的数字资产生态圈的愿景,并以风险管理及保障投资者为先。政策宣言提出的框架重点包括:构建统一及全面的数字资产服务提供者监管框架,以及扩展代币化产品种类等。

我们抱持乐观态度,相信香港将继续构建更全面的法律框架去保护加密货币资产。我们也预期将有更多涉及加密货币资产纠纷的法庭诉讼和仲裁案件,以及香港法院将继续完善其法律体系并将其应用于数字资产领域。

有关香港就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可以参见「从虚拟资产到数字资产,《香港宣言2.0》的变与不变」。另外,如欲了解中国内地就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RWA)的监管框架,请参见「中国境内虚拟货币监管新规42号文的解读与思考」及「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新规解读」。

[1] 判决书见: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622&currpage=T
See Decision a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622&currpage=T

[2] 判决理由书见: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241&QS=%2B%7C%28HCA%2C902%2F2018%29&TP=JU
See Reasons for Decision a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241&QS=%2B%7C%28HCA%2C902%2F2018%29&TP=JU

[3] 判决书见: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82&currpage=T
See Decision a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82&currpage=T

[4] 判决书见: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3524&currpage=T
See Decision a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3524&currpage=T

[5]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法院首次批出代币化禁制令 树立处理虚拟资产领域法律事宜先例(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860394243/posts/1038215571683780/?mibextid=WC7FNe&rdid=HW0LcDAq0hDQKAFB)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Hong Kong Court Granted First “Tokenised Injunction Order”, Setting Legal Precedent in Virtual Asset Sector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860394243/posts/1038215571683780/?mibextid=WC7FNe&rdid=HW0LcDAq0hDQKA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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