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刑案的黑与白:侦查人员「偷币」,该当何罪?

CN
2 小時前

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一直以来,坊间关于侦查机关办理涉币刑事案件有句戏言:「没办过的躲着办,办过一次抢着办……」 戏言归戏言,但币圈案件的各种乱象却在现实中真实存在。

例如,近期引发大量舆论争议的深圳某技术人员窃取境外线上 「菠菜平台」 约 180 余枚 BTC 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连续被两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大量加密货币被判前变现罚没后犯罪嫌疑人又被火速取保的传言,经大量自媒体发酵后,再次挑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两地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菠菜平台」 在特定时间节点是否真实存在?变现罚没举措进行的如此之快是否合规?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罪名频繁改动有何内心?一时之间,众说纷纭。

今天,飒姐团队不讲 「远洋捕捞」,而是要与大家聊一个被普遍认为更加 「禁忌」 的话题 —— 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侦查人员利用办案之机窃取涉案加密货币早已有之,该当何罪?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 这句话后来被哲学大师黑格尔通俗化为:「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是的,侦查人员利用办案之机窃取涉案加密货币早已有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 (2022) 湘刑终 209 号案披露了这样一个 「硕鼠」 案件。

(一)湖南某侦查人员偷币案

颜某某原系公安局民警,2019 年初颜某某在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期间被抽调参与侦办 「某」 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9 年 5 月初,颜某某在清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涉案财物时,发现嫌疑人张某某的手机中安装了某网应用程序 App。颜某某遂利用这部手机获取了某网平台登录验证码,并根据掌握的张某某设置密码的习惯套开了张某某的某网账户。随后,颜某某用自己的手机下载了某网 APP 并开通了交易账户和加密货币钱包。5 月 15 日,颜某某直接将张某某账户中当时价值约 1548 万元的虚拟数字货币转至自己账户,分四次 OTC,获利 71161.47 元。

结果没想到,颜某某刚卖完这波币,专案组就请了第三方科技公司来清理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嫌疑人张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虚拟数字货币账户(应该是为了方便后续做价格鉴定和审计报告)。颜某某怕自己偷币的事被发现,将已转至自己账户但还没卖出的币又转回了张某某的账户。

2019 年 5 月,颜某某清理涉案财物时,还发现嫌疑人廖某某的手机中存着私钥截图。颜某某又将廖某某账户里当时价值约 50 万元的 22,520,075 个币转移到自己钱包中,多次 OTC 后获利约 26 万元。5 月下旬,颜某某操作廖某某的手机修改了其账户密码后,将该账户换至自己手机。同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6 日,颜某某用廖某某账户中当时价值约 500 万的币用来炒期货合约。案发后,颜某某配合侦查机关将廖某某的账户平仓。

(二)该当何罪?

1. 颜某某构成贪污罪

起初,颜某某案发后,系由公安机关以颜某某涉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立案侦查,后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则将罪名变更为 「盗窃罪」 批捕并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考虑到颜某某的公职身份,侦查机关应当为监察委而非公安机关,因此部分在案证据的取得违法,应予排除。一审法院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

本案二次开庭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颜某某的行为构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颜某某上诉后,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2. 本案争议

对于本案的定罪,飒姐团队不持异议。贪污罪系身份犯,颜某某作为公安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参与侦办重大刑事案件侦办和管理清点涉案财务的职务之便,将犯罪嫌疑人的加密货币非法转移至自己名下后部分变卖获利,部分用于投资获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 「贪污罪」 的相关规定。

而本案争议主要在两点:其一,颜某某系公职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二,颜某某非法获取的虚拟货币是否为贪污罪所要求的 「公共财产」?

第一点,关于侦办机关的问题。本案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立案调查,虽然在罪名选择上未考虑到颜某某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实质,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具有管辖权。

而在本案经初步侦查报检察院批捕后,检察院经审查后仅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后即批准逮捕,未对本案侦办机关的管辖权的问题提出异议。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情况:虽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当,但公安机关对掩隐罪和盗窃罪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继续侦办本案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点,关于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贪污罪所要求的 「公共财产」 的问题。部分观点认为,这些加密货币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过程中一开始并未被发现,也未被明确的确定为涉案财产,虽然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被扣押了,但币又不在手机上。

肖飒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 「公共财物」 的定义:「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是确定的事实,同时也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罪的过程中,将大量的犯罪所得兑换为加密货币。换言之,公安机关仅是没有确切的知晓涉案财产的情况,但已经对相关财产采取了有效的查控措施,以待后续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清查。

因此,本案中颜某某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的虚拟货币实际上是已经被公安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依法应当以公共财产论。

二、如何防止侦查人员利用办案之机 「偷币」?

清廉正直是公职人员最重要的品质之一,也是公众对公职人员最大的期待之一,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来源之一。飒姐团队认为,要防止侦查人员利用办案之机 「偷币」,做好以下几点很重要。

首先,要对在一线办案的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完整且专业的区块链、加密资产知识普及。根据飒姐团队的办案经验,大量的一线办案侦查人员对于加密资产的认知还处于一种 「混沌状态」,片面的将加密资产(特别是 BTC、ETH)认定为一种 「高价值」「隐蔽」「不合法」「不正经」 的黑灰资产,但对于底层区块链技术、加密资产的细分类别、现有的资金追索技术等重要信息知之甚少,这就导致不少一线办案人员在初步了解到加密资产的价值后,动了歪心思,产生 「偷拿一星半点不会有事」 的幻想。殊不知,即使再微小的犯罪证据,都逃不过区块链的 「记忆」,即使在多年之后仍可被追责。

其次,还是要做好一线办案人员的福利保障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吕德文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关于趋利执法深层原因的研究,并在我国中部某基层公安机关长期调研,其在研究文章《警察 「趋利执法」 是如何发生的?》一文中写道:「公安局穷到要通过执法‘创收’来解决其运转问题」。此外,人手不足、大量一线侦查人员处于超负荷疲劳工作状态,收入与劳累程度不对等的情况也已经持续多年。因此,做好福利保障工作也是防止侦查人员利用办案之机 「偷币」 的重要举措。

写在最后

最后就是一些 「老生常谈」 了,当前,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涉案加密货币管理、处置的专门规定,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以强化对涉案加密货币处置全流程的监督与制约。

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涉案加密货币的管理、处置和审计也很重要。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不仅能提升处置的专业性和效率,其独立的地位也能对侦查机关的行为形成有效外部监督,减少内部操作的暗箱空间。

以上就是飒姐团队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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