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吴文谦律师
最近稳定币法案正式实施,整个华人币圈都充满着对法案莫名其妙的误解,希望厘清一下大家对条例的理解
1.根据条例第 8 条,如果有人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即属犯罪。
2.那到底什么是「受规管稳定币活动」,条例第 5 条有说明:
- 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
- 如果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行指明稳定币的话,该稳定币是参照港元以维持稳定价值; 或者
- 金融管理专员指明一项活动是属于「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3.重点来了,第一,受监管的是在香港发行稳定币,如果不在香港发行,那稳定币必须是要按港元价格以维持稳定价值。 在这个框架下, tether 跟 circle 根本不需要来香港拿牌照。 他们不在香港发行,也不是按港元计价。 他们不是不会在香港拿牌照,而是不需要。
4.第二、「发行」的定义是稳定币于首次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可以理解为「铸造」、 「首发」。 所以在香港进行 OTC 卖萌 USDT / USDC 不属于发行,不受条例监管。 未来可能有的 OTC 牌照就会监管 OTC 业务,但是稳定币条例不关 OTC 的事。
5.第三、金融管理专员指明一项活动是属于「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这个是需要先在香港宪报刊登的,监管不能随意指明的。
6.第四、在香港发行有很多因素要看。 例如:
- 日常管理和营运是否在香港进行;
- 发行人是否在香港注册;
- 稳定币的铸造和销毁是否在香港进行;
- 储备资产是否在香港管理;
- 银行账户在何处开立。
等等。
另外,如果稳定币发行商在香港向公众积极推广稳定币,也可能会被视为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7.而香港证监会网站就对于这条 「 积极推广」 有更详细的解释, 解释如下:
积极推广可以包括多种情况,例如:经常联络香港投资者及推广其服务(包括销售产品)的人士,进行以香港公众投资者为对象的大众传媒计划,及进行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互联网活动。
一般来说,任何人除非已获证监会发牌,否则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均不得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任何如在香港提供,即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及/或虚拟资产服务的服务。 在决定某人是否向公众「积极推广」其服务时,证监会将考虑到有关业务活动的整体性质,以及会顾及若干因素,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8.有关服务是否订有详细的推广计划;
9.有关服务是否透过推广途径,例如直接邮递,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广播或其他网上「推播」科技,以进行广泛的宣传;
10.相关的推广是否以有计划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据计划或程序进行; 及
11.有关服务在包装上是否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例如以中文书写及以港元计值。
12.至于申请要求,很多不同的文章都已经交代过,我就不重复了。
13.但是第五个重点是,牌照申请程序是要先初步咨询过金管局作非正式的讨论,如果金管局初步了解过业务后,才会给申请人一个申请表填写。 有别于证监会的 VATP 交易所牌照,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的。 在这个阶段,金管局主要看是申请人的背景及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尤其重要。 毕竟发太多稳定币牌照市场是容不下的,如果业务只是单单作为支付、或者上交易所作为交易对,恐怕金管局会觉得太多同一业务的发行商不是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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