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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聚焦:多地税务机关盯上离岸信托,加密资产才是真正的「避风港」?

CN
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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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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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FinTax

1 事件:多地税务机关加强离岸信托征税力度

近期,围绕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申报的话题讨论在持续引起关注。据多家境外媒体报道,江苏、深圳等地税务机关正加大稽查力度,对持有部分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离岸信托征税,要求这些信托的持有人申报包括股息、股票出售的投资收益在内的详细财务信息。部分案例中,地方税务部门还试图对这些信托的投资收益征收 20%的税款及附加罚款。

境内媒体《经济观察报》也在相关报道中证实,几位港股上市公司高管接到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税务部门的电话。他们被要求申报其在海外设立的离岸信托详细财务信息,包括海外资产的股息收入、港股上市公司股票买卖所得等投资收益。该报道还指出,围绕海外资产收益状况的申报,相关部门早已行动。2025 年初,上海已启动专项核查,要求相关人士申报以往 2—3 年的海外资产流转情况,包括港股分红、股权转让收益等明细。在经济成长乏力及预算赤字扩大的背景下,中国一直在寻求更广泛的税收来源。有关部门已加大力度对居民大量未申报的海外资产征税,并在两年前将矛头指向超级富豪之后,将审查范围扩大至中等收入群体。

2 离岸信托「避税时代」的落幕

离岸信托,是委托人在境外设立的信托架构,将个人或家族财富委托给境外离岸信托受托人,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资产风险隔离和税务筹划等目标。离岸信托可以设立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将港股、美股上市公司股票等海外资产注入,一方面完成资产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规划,另一方面借助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信托执行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政策,达到避税目的。其核心逻辑在于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间的信息壁垒和税收差异。

中国大陆企业赴港或赴美上市,受制于外资准入限制,通常在开曼群岛注册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再向下经由香港子公司、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以协议方式控制持有经营牌照的境内运营实体,即通常所说的红筹或 VIE 架构。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公司等均通过此种方式境外上市。

随着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广泛实施,依赖信息不对称隐蔽税收的空间已明显收窄。包括开曼群岛、BVI、香港、新加坡在内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均已实施 CRS,能够自动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一系列监管行动压缩了利用境外设立的信托架构隐匿资产与递延纳税的灰色空间。

以香港为例,在 CRS 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遵从《税务条例》(第 112 章)下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指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或是其控权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所持有的帐户。并遵守税务局发布的《香港财务账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每年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交该些帐户的所需资料。根据《香港财务账户资料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如果被动非金融实体有多名控制人属于「应报告人」,则必须报告所有此类「应报告人」的信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其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等相关身份信息,乃至信托账户的年末余额、年度股息与利息收入等财务细节,可能会被定期传送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在 CRS 交换回来的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借助金税系统的大数据比对能力,税务机关能够精准识别离岸信托的最终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初步判断海外资产的总体规模与收益状况。

具体而言,离岸信托涉及三个纳税阶段。

第一阶段:设立信托并置入资产。在资产置入信托的操作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可能触发相应的纳税义务。现金资产的置入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如股权、不动产的置入,则需重点关注。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不动产的置入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契税等税种。不过,目前实务中非货币资产置入信托的税务处理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公允价值认定和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方面,尚需专业税务判断。

第二阶段:信托运营与资产增值。此时离岸信托是否涉及纳税,核心在于税务机关是否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信托架构,并将信托所持有的底层离岸公司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CFC)。判断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若委托人保留对信托的实质控制权,且信托通过持有的离岸公司在低税负地区累积利润而不作分配,税务机关可能依据 CFC 规则,将归属于委托人的未分配利润视同已分配,从而触发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指出的是,CFC 规则的适用对象是企业而非信托本身,信托架构下的税务风险主要通过穿透底层公司来实现。

第三阶段:信托分配或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划转给指定的受益人或终止时的资产接收人,发生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由此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目前中国税法尚未针对信托收益分配出台专门规定,受益人从信托实际取得分配的款项性质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实务中的通行处理口径,若信托分配款项源于底层股权分红,通常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若源于信托处置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则可能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分配后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具体处理方式,以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3 离岸信托之外:加密资产能否成为「税务避风港」

那么,将海外资产转换为比特币或以太坊等加密资产,是否就能巧妙避开监管?答案是否定的,加密资产并非人们想象得完全不透明。在离岸信托监管加强的背景下,加密资产的去中心化特征似乎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线新的希望。一些人认为,将资产兑换成比特币等加密资产并存储在自己控制的非托管钱包中,即可避开银行账户和券商账户的 CRS 信息报送,从而在海外隐秘地持有资产并逃避纳税义务。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个人用户来说,出入金环节是第一个难以逾越的合规关卡。要将大额人民币兑换为稳定币或比特币并转至境外,几乎必然要通过中心化的交易所;而 Binance、OKX 等全球主流交易所,均执行着极为严格的反洗钱和 KYC 政策:用户在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证明、人脸识别、住址证明,在涉及大额提现时需要说明资金来源,每一笔交易记录都与真实身份对应。即使资金成功上链并转入钱包,其变现路径依然暴露在监管之下。当用户需要将加密资产兑换回法币用于消费或投资时,无论通过交易所还是场外经纪商,都必须再次经历严格的 KYC 审核和资金来源询问。大额、高频的出入金行为会触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警报,相关交易信息可能通过金融情报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一旦加密资产与法币产生交互,其匿名性便迅速消失。

此外,针对加密资产本身的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框架也逐渐成形:OECD 推出了 CARF,旨在弥补 CRS 在覆盖加密资产方面的不足,规范加密资产相关的跨境税务信息披露。CARF 并不监管加密资产本身,而是监管「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主体」。在其框架下,凡是向公众提供可转移加密资产的交易、托管、兑换、管理等商业化服务的机构,都可能被视为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RCASPs),并必须承担报告义务。典型的 RCASP 包括中心化交易所、托管钱包服务商、OTC 与经纪商、提供稳定币买卖或赎回服务的发行方,以及那些虽以 DeFi 为名但背后存在可识别、可运营实体(如集中式前端、收益管理平台)的机构。

根据 CARF 框架,RCASP 需要对用户(包括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开展如下工作:(1)客户尽职调查,识别他们的税收居民身份等;(2)对用户账户进行记录与追踪,对加密资产相关交换、处置、收购及转账交易信息进行分类统计,这些记录与数据须至少保留五年。每一年度,RCASP 会将尽调信息与资产信息报送至所在司法辖区的税务机关。而后,再由税务机关之间自动进行国际情报交换。

截至 2025 年底,已有 75 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 CARF,并将分批推进制度落地。首批司法辖区计划于 2027 年开展首次自动信息交换,主要包括英国及欧盟成员国等;第二批司法辖区计划于 2028 年全面实施,包括新加坡、阿联酋以及中国香港等。虽然目前中国大陆尚未承诺实施 CARF 且不具备加密交易合法基础,但依然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两到三年内加密资产领域的信息透明度将获得极大提高。届时,依靠加密资产隐匿财产、逃避税收的空间将被不断挤压。

4 结语:税务合规才是财富安全的基石

离岸信托、加密资产等都面临着全球税务合规监管的持续加码。试图借助任何一种工具实现完全避税,已逐渐沦为不切实际的幻想。投资者跨境资产安排的重点不再是继续寻找下一个隐蔽的方式,而应是顺应全球税务透明的新常态,主动构建经得起考验的合规架构。

高净值人士应当尽早启动全面的税务筹划与健康自查,系统性地梳理自身的境内外资产、税务居民身份以及历史纳税情况。具体而言,需要整理相应年度取得的股息红利、劳务报酬、资产转让收益等各类所得,并对照历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记录,逐一确认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广大投资者还应重新审视并优化财富架构。对于离岸信托,应使其回归财富传承与资产隔离的本源,认真检视并修改信托条款中那些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控制的权利保留安排,确保信托架构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与独立的经济实质。对于加密资产,应优先考虑选择持有牌照或受到明确监管的交易平台,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以降低合规风险。

中国跨境税务执法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全球税务透明化是不可逆的趋势。只有合规才能实现真正的财富安全。在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大背景下,离岸信托必然进一步走向透明化、合规化。同样,加密资产也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带,其透明化监管的浪潮正在奔涌而来。对于每一位希望在全球化时代安全守护与传承财富的投资者而言,将合规作为所有资产配置与架构设计的核心准则,才是穿越周期、行稳致远的可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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