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植系理财公司大唐财富分公司理财顾问于某的判决受到行业广泛关注。这起某植系暴雷后首例理财顾问高管实刑判决,不仅揭开了高收益“定融产品”的非法面纱,更藏着所有理财从业者都该警惕的“犯罪红线”。
今天我们不聊金融产品,只拆解法院的定罪逻辑:理财公司业务人员哪些销售行为会从“业绩”变成“犯罪证据”,也给各位投资者提个醒。
法院审理查明,某植系企业集团自2011年起陆续成立四家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大唐财富为其中之一。2017年起,某植系通过旗下实际控制企业作为发行方,自行设立产品管理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性信用资产登记备案中心备案等方式,对外发行各类定向融资理财产品。
大唐财富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省级区域总经理于某,在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间,通过组织管理、业绩督促等方式,推动团队以电话推销、宣讲会等公开宣传形式,以7%-9.5%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359名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标准化定向融资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超20.7亿元。截至案发,尚有142名投资者的3.5亿余元本金未能兑付。
于某定融税后收入139.8万,其中薪酬税后75万元、分红税后约65万元。到案后,于某退出违法所得75万余元,审理期间,于某家属又退缴违法所得8万余元,共退缴了约84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缓刑,最终判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84万余元违法所得将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未退赔部分仍需继续追缴。
1.销售行为何以从“合规”滑向“犯罪”
该案暴露的定融产品违规销售、高收益诱导等问题,正是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定性金融产品时,主要考察以下几个关键维度:
(1)定融产品的“非法性”
在性质上,定融产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暴雷风险。相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有严格的审批发行程序和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的标准化证券,定融产品的备案机构为金交所乃至所谓“伪金交所”,难以起到实际的监管作用,审核标准低、信息披露不充分、底层资产真假难辨,产品风险较高。
这些“定融”产品跟此前出事的P2P大同小异,都会涉及资金池、期限错配、底层资产不明、监管缺失这些问题,这与正规的金融资管产品没有任何可比性。
资金流向是识别定融产品是否具有非法性的重要因素。合法的定融产品,资金必须真实投入到约定的项目中,或者用于偿还企业正常债务。
然而,多份某植系定融认购协议显示,产品的融资方、受托方和增信方,穿透后的控制人均是某植集团。也即,某植国际发售产品的各个环节均由“自己人”扮演,募集的资金最终都流向了某植集团,涉嫌自融。故而法院判定此类定容产品构成非法集资。
(2)募集方式的“公开性”和募集对象的“社会性”
通过电话、网络、公开讲座等途径,公开向不特定的、可能接触到的人进行宣传和募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区分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其对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将产品信息转发至微信群、朋友圈,是当前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最常见、最危险的行为之一。
(3)回报承诺的“利诱性”
合法的理财销售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本金可能亏损”,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收益是浮动的,与投资标的的实际表现挂钩。
然而,非吸行为往往体现为明确的利诱性,直接或间接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例如“年化8%刚性兑付”、“本项目有集团公司回购担保,绝对安全”等,都是典型的话术。本案于某则是以差额补足函承诺7%-9.5%的年化收益率,早就触及利诱的红线。
2. 相关业务员难逃其咎
在非法集资个人犯罪中,理财顾问等业务人员的主观故意认定相对简单。若其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还可能会涉及集资诈骗罪等更严重的罪名。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作为大唐财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某作为大唐财富的理财顾问,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到了惩罚。
对非法集资的单位犯罪而言,理财顾问等业务人员是否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刑罚,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和故意,即其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知程度。
实践中常考察的方面包括:
①是否明知公司所做业务超出经营范围;
②是否明知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宣传;
③是否明知公司对投资者做出回报承诺;
④是否明知公司对投资参与人不作限定;
⑤是否明知资金被公司归集。
3.非吸类案件量刑的影响因素
一是犯罪中的地位。在本案中,于某被认定为从犯,对其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理财顾问等相关人员要积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以评估自己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从犯,积极留存有关证据,尤其是中层管理人员自身参与审批的全流程、审批的文件、会议纪要、电话录音等,都是确定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主从地位的重要证据。
二是认罪认罚情节和退赃退赔的情况。在非吸案件中,退赔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非吸员工,无论是高管、中层、还是基层员工,在职期间的所有收入就叫做违法所得。非业务部门员工的薪资构成就是固定薪资加奖金;业务部门员工的收入一般包括底薪、提成、佣金、奖金等;高管收入也要包括分红。如果要争取缓刑,一般来说是必须要进行退赔的,但需要退赔多少钱在全国各地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全部、大部分或按倍数退赔都有。
金融业终究是一个高度重视安全、讲究细水长流的特种行业。本案判例和以往的一系列案件均已明确,非法发行的定融产品、公开宣传的募集方式、保本保息的收益承诺,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高危行为,理财业务人员若参与其中终将难逃追责。
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理财产品时务必擦亮双眼,远离无正规监管审批、底层资产不明的产品,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基本准则,拒绝“刚性兑付”“高息保本”的诱惑。唯有坚守合法合规的投资底线,才能避免本金受损的惨痛后果,让财富在稳健中实现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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