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远程工作在国内有被抓的风险吗?(上)

CN
12小时前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机遇和法律风险往往并存,Web3打工人可能会遇到海外公司突然失联,也可能会因为工作内容被认定传销、诈骗从而锒铛入狱……等等,由于Web3行业的诱人特性和我国的监管逐渐严格,行业内接连出现因对法律边界认知不清而涉足高危风险项目的人群。


曼昆刑事团队为很多从业者提供过入职分析咨询,也代理了不少类似情形的刑事案件,知道大家平时找工作最关注的是财产风险和人身安全。本文将从人身安全出发,集中谈一谈Web3打工人在国内“被抓”的风险,梳理高刑事风险项目的特征,帮助大家提升判断、排雷避坑、降低风险。


“开设赌场”是最常见、最隐蔽、也是风险最高的一类刑事指控。在当前司法案例中,已有项目成员、开发者因涉足相关业务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我们总结出以下4种常见高风险情形:


1、直接在链上建立赌博平台


谢某和刘某的团队在 EOS 区块链上搭建“ BigGame”平台,提供“掷骰子”“红黑大战”等玩法,用户可以通过 EOS 币(虚拟货币)作为筹码参与投注,并且EOS 币可通过相关交易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形成完整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变现链条。1


2、在传统赌博平台上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筹码


李某团队在互联网搭建“IFA”反波胆赌博平台,支持用户通过充值人民币、虚拟货币进行赌博。团队成员使用电脑、手机收集“雷速网”及“淘金网”等赌博网站每天实时发布的足球赛事比分及赔率等数据,编辑后上传至平台后台,供会员投注参赌。该平台用户通过投注获利,本质是 “以小博大” 的博弈;同时,可通过交易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形成完整的变现链条。2


3、搭建没有真实交易只猜涨跌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何某团队通过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发送“星币全球”盈利截图、网站链接等广告,招揽玩家进入该平台参与赌博活动。参赌人员需使用 USDT 虚拟币对其他虚拟币的涨跌幅度进行充值押注;虚拟币的涨跌走势具有不确定性,平台设定的 50 倍杠杆交易倍数进一步放大了 “以小博大” 的风险与性质;USDT 与美元 1:1 挂钩,可通过火币等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玩家赢取的 USDT 能通过该渠道变现。平台通过抽取玩家投注额的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获利。3


4、为赌博网站提供兑换服务


舒某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人员充值洗码,是赌博活动变现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参赌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转账向舒某充值,他则在火币网以市场价购买 USDT,将 USDT 充值到 “莱达” 平台账号后,点击 “确认放币”后,参赌人员即可在对应赌博平台获得筹码;其服务的赌博平台均具有随机玩法;“莱达” 平台与境外赌博平台的 USDT 互通,通过反向操作将筹码兑换为 USDT 再转为法定货币从而变现。4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什么是赌博行为:用户投入一定量的法定货币;通过一些活动/玩法最终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货币或可兑换的等价物;形成资金到资金的链条。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加密货币或区块链往往被嵌入到赌博活动的关键环节:一是作为筹码使用,直接替代法币进入投注环节;二是作为结算工具,为赌博资金提供跨境、匿名的流转路径;三是通过交易所实现与法币的自由兑换,完成资金变现闭环。正因为如此,虽然表面形式是“区块链应用”或“虚拟资产玩法”,但穿透来看,其运行逻辑仍然满足赌博罪的三大要素——用户投入对价资金、依赖随机性博弈获取收益、形成从资金到资金的完整链条。


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不仅会将搭建或运营赌博平台的项目方认定为开设赌场;而为此类平台提供代理、宣传推广、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直接或间接帮助的人员,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帮助犯。对于Web3从业者而言,无论是开发者、市场人员,还是做结算、社群运营,都需要在接触项目时甄别其中是否涉及赌博要素,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刑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Web3项目触发传销类法律风险的场景主要有 3 个特征,以PlusToken案5为例:


1、新型支付形式:缴纳虚拟货币等形式作为参与条件;


2、多级推广模式:利用智能合约多级分佣、跨链平台多级推广、任务拉新多级返佣等;


3、多层级计酬:交易手续费层级分润、多层级分润返利、社区成员梯度分红等计酬方式。


如果想详细了解此案,我所的邵诗巍律师此前已经针对该案撰写过相关文章进行分析以案释法丨从400亿币圈传销案看Web3游戏如何规避传销风险?。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针对传销的定义,传销就是一种通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或支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非法经营活动。


1、交纳费用: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会员费、认购虚拟或实际产品,即交纳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新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了限度,层级超过三级且发展人员超30人即构成犯罪;


3、层级计酬: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返利,且层级式收益明显。


结合PlusToken案例及司法解释3个特征,Web3 场景下的传销模式虽然更隐蔽,但仍具备交纳费用、发展下线、层级计酬3个特征,加密货币在其中既可能作为入门费的支付手段,也会被用作宣传噱头吸引参与者,最终还充当返利手段。一旦符合这三个特征,并达到法律规定的层级与人数标准,即可能被认定为传销。


因此,如果你是项目方的员工,若明知或应知项目具备上述特征,仍在推广设计、资金收取与分配、发展下线等环节深度参与,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通过直接或变相筹集启动资金已逐渐成为区块链项目启动的主要方式。通过筹集启动项目往往需要大力宣传,许多不清楚法律红线的人做出的一些行为,比如夸大收益、宣传只跌不涨、稳赚不赔、保本等,往往是导致被认定为非吸的高危行为。


以“沈阳创客”案件6为例,霍某成立沈阳创客纪元大数据资产管理中心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以高返利为噱头向400余人宣传3种项目,非法集资6000万余元。项目具体为:①比特币矿机销售返租项目,客户投资给沈阳创客购买矿机,沈阳创客每天支付给投资人230元,合同周期为15个月,合同结束矿机归沈阳创客所有,不返还购买矿机2万元。②无引力ICO基金投资项目。③区块链投资项目,宣传有20-30倍的收益。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上述《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项的规定,明确将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结合法条和案例中的Web3项目而言,高危项目虽然宣传方式有差异,本质上仍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夸大描述利润,从而非法集资。


因此,同时符合以下4个特性的项目就存在极高的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需警惕参与这类项目: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公开性:通过网络、电视台、实地推广等公开形式;


3、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宣传该币只涨不跌、稳定年化收益率、某个期限内返还本金等值代币、收益复利承诺、稳定分红收益等等。


结合“沈阳创客”案件及以上司法解释可知,Web3 场景下的非法集资形式多种多样,出现矿机售返、代币发行、链上理财等多种模式向公众宣传募集资金,但核心仍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征,一旦项目符合,即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且,如果你是项目方的员工若明知或应知项目具备上述特征,仍在模式设计、宣传推广、资金募集与分配等环节深度参与,同样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诈骗手法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特征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隐瞒等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


在“熊某诈骗案”7中,涉案团队在国内招募从业人员,以开设公司为幌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和其员工扮演“老师”“助理”“资深股民”等角色,诱骗被害人投资由该公司的虚假“虚拟货币”,开始营造受害人有小额盈利的现象,之后便鼓励受害人大额投资,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虚假数字货币暴跌,造成亏损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失败,从而获取受害人的钱财。就“熊某诈骗”案而言,区块链项目中涉及诈骗的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项目筹备期编造虚假的盈利模式;


2、有非法占有目的:募集资金后,没有按照白皮书的内容进行项目研发,而是肆意挥霍、卷款跑路;


3、被害人基认知错误处分财产:发币后,恶意操控币价造成假象,让受害人基于假象处分财产,从而卷走受害人的款项。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实践中亦有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在“谢某诈骗案”8中,谢某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为规避调查,便找人合作,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其他人员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再用这些资金购买“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其他人员将虚拟货币通过网络账户转给谢某,谢某将虚拟货币出售变现后交给实施诈骗犯罪的人,并从中获得提成。


因此,入职前不仅需要谨慎评估项目方,更需要尽可能了解结算方的上游业务,否则作为其中的员工将免不了承担较高的刑事风险。


整体来看,对于是否在Web3从业是否有刑事风险,需要先考察项目本身的风险。这就需要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初步筛查风险项目,识别并避免参与符合下列特征的相关高危风险业务。


1、涉开设赌场风险:若项目存在“付费投入+随机玩法+变现链条”模式,需高度警惕。


2、涉组织传销风险:当项目要求入职人员“交纳费用+发展下线+层级计酬” 时,本质上已构成传销特征。


3、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如果项目满足 “非法+公开+面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 四个要件,即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4、涉诈骗风险:当项目方以 “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式,诱导用户 “错误处分一定数额的财产”,则涉嫌诈骗。


Web3行业的职业选择如同双刃剑,既承载着实现财务自由的憧憬,又裹挟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危机。文中所涉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更复杂或更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机构。


如果你的心里仍有疑惑,如我只是外包、非核心岗位人员,又不是老板,也会被追究刑事吗?如果被追究,那我该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下期将为您解答这一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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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Web3远程工作在国内有被抓的风险吗?(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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