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刘正要律师
前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虚拟货币交易已从极客圈子走向了大众视野。然而,这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有财富神话,还有日益严峻的法律风险。在涉币类刑事案件中,最高频罪名莫过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
在办案一线,作者经常听到当事人、甚至其家属最本能的辩解:「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是违法的!」、「我就是帮朋友转个账,赚点手续费,我对其他的毫不知情」、「我就是在交易所正常卖币,对方钱是否不干净,我怎么会知道?」
「不知情」,听起来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毕竟,「不知者无罪」是我们比较朴素的社会观念。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它也是「主观恶性」法律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不知情」这三个字真是「免死金牌」吗?
答案比大多数人的想象要残酷得多。在虚拟货币案件的司法认定中,「不知情」往往不是看你「说了什么」,而是看你具体「做了什么」。作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深度剖析虚拟货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逻辑。

在刑法理论中,构成犯罪通常需要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对于涉币类犯罪,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其核心构成要件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或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还为他人提供帮助。
不过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口供中的「确知」。
(一)「明知」的两种形态
简单来说,在法律评价体系中,「明知」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确定故意。也就是明确知道对方是诈骗犯、赌博网站或者贪污所得,依然提供USDT兑换或转账等服务。这种情况证据确凿,辩无可辩。
第二,概括故意。也是我们常说的「应当知道」。行为人虽然没有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是诈骗还是赌博,或者是职务犯罪所得),但根据其认知能力、交易行为的反常程度,应当认识到资金来源非法,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司法解释中的「推定明知」
从司法者的角度看,为了破解「嫌疑人只要不承认就无法定罪」的困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被称为「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确立了「以客观推断主观」的原则。
例如,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
采用某种特定加密通讯软件逃避监管的;
频繁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的;
拒不提供真实身份验证的。
在虚拟货币领域,这意味司法机关不需要拿到你「承认自己知道」的口供。只要你的客观行为模式符合洗钱犯罪的特征,哪怕你把「我不知道」喊破喉咙,法律依然会推定你「明知」。

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博弈往往集中在:如何打断司法机关的「推定明知」链条。简单的一句「不知情」毫无力度,只有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确实被蒙蔽」,才有可能实现免责。
(一)为什么你的「不知情」不被采信?
如果你的行为中包含以下「红线」特征,坚持「不知情」几乎100%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狡辩,从而被定罪量刑:
首先,违背市场规律的「高利诱惑」。
比如, 正常的USDT搬砖利润极薄。如果有人给你高于市场价几分甚至几毛的利润,或者让你一天赚取几千上万的「跑分费」,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应当意识到这背后必有猫腻。结论就是,贪图高额非正常收益,是认定主观明知最直接的依据。
其次,行为表现「鬼鬼祟祟」。
比如:使用小众通讯软件,交易双方不在微信、支付宝沟通,而是专门下载Telegram(飞机、电报)、蝙蝠等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软件,且聊天内容涉及「测卡」、「U商」、「下发」等行业黑话。
或者规避KYC(身份认证)审核。在交易时不核实对方身份,或者明知对方使用他人账户转账(非同名转账)而默许。
最后,交易习惯的「明显异常」。
常见高风险动作有:1. 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2. 专门去银行办理多张卡片,或者向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用于交易;2. 在银行卡被冻结后,不仅不停止交易,反而尝试解冻或换卡继续操作等等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所谓的「不知情」会被认定为「以不知情之名,行故意犯罪之实」的「以此推彼」。
(二)怎样的「不知情」才可能真正免责?
「推定明知」并非不可推翻。在个案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审慎义务,那么「不知情」就是真实有效的辩护理由。以下情况在实务中有较大的出罪或不起诉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严格的KYC审核记录。
如果你是OTC商家,能拿出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你要求对方提供了身份证、银行流水,并且进行了视频验证、风险自担的承诺等。对方提供的资料在形式上看起来是非常真实的(哪怕后来证明是P图,但只要P得够真,能骗过普通人),那么你原则上就没有主观过错。
这里的核心逻辑是:「我查了,他骗了我,我是受害者,不是同谋。」
第二,交易场所与价格的正当性。
如果交易发生在币安、OKX等头部正规交易所,而非私下的野鸡平台或纯线下现金交易。交易价格严格贴合当天的市场汇率,当事人没有贪图任何额外的溢价。那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利好」行为。
第三,被蒙蔽的具体情境。
比如,「杀猪盘」受害者转化:有些人先是被骗去投资理财,在提现时被骗子利用,骗子声称「公司财务转账」,实则是把诈骗款转入其账户让其买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身是诈骗受害者,且有聊天记录佐证其被洗脑的过程,极大概率可以免责。
又如,较为合理的信赖关系:比如亲戚、现实中好友请求帮忙,且理由在常理之中(如额度限制等),在没有明显异常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偶尔一次的帮忙行为,较难认定为主观明知。
回到标题的问题:「不知情」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真的能免责吗?
刘律的结论是:口头上的「不知情」一文不值,证据支撑下的「无过错」才是关键。
刑法打击的是「明知故犯」,但也不会放过「装睡的人」。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和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朋友必须明白,法律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已经不仅限于口供,而是全方位的客观行为画像。
对于身处币圈的交易者,刘律想给出最后一条建议:不要用「无知」来挑战司法的「铁血无情」。如果当你:
为了千分之几的利差,选择忽视对方资金来源的疑点时,or为了方便,同意在加密聊天软件里进行私密交易时,or看到银行卡被止付,却换张卡继续操作时、、、
你很可能就已经把自己置于了刑法的射程之内。真正的免责,不源于事后的辩解,而源于事前的合规与克制。
免责声明: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的立场和观点。本文章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用户与作者之间的任何争议,与本平台无关。如网页中刊载的文章或图片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和身份证明发送邮件到support@aicoin.com,本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将会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