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金协会发文提示STO风险,STO或将被“打入冷宫”

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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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Source: 鸵鸟区块链

昨日(2018年12月4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对STO风险进行提示,称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并告知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立即停止关于STO的各类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活动。

文件指出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该份文件亦透露出监管信号:中国主体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此类活动均涉嫌非法。

风险提示并非法律文件

从性质上来看,北京互金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北京互金协会依法办理了法人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因此,该风险提示在本质上属于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个人及社会发出的善意提醒,其不属于“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但即便如此,风险提示向我们传递出来的这些信号,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STO监管或已提上议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指出:“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

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

但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证券的解释是‘严格’的,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

而此次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风险提示当中,就明确提出了“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等表述。显然,无论是驱离、关闭网站,还是吊销营业执照,都不是北京互金行协职权范围,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未来的日子里,相关部门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呢?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今日(12月5日),《经济参考报》更是在头版醒目位置刊文称,最近监管层人士接连发声,进一步释放了金融科技监管升级的信号。

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也表示,与STO相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政策去做。

同时,他还特别声明,此前发表的与政府当前政策相冲突的观点都将按政府最新文件进行改正。他说,此前是本着学术探讨的态度发表关于STO的观点,但是既然政府已有政策出台,就不再属于学术探讨的范畴,学术探讨允许不同声音,但政策必须保持一致和统一。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持续升级,在中国进行所谓的STO几乎已经成为了不可能的事。至少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不会被纳入政府监管范畴,当然也不可能会解除禁令。

STO在我国的法律风险

STO是各国政府为了监管以ICO为代表的通证发行的一种“应激反应”,是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在不出台新的监管政策的情况下,试图将现有ICO通证市场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尝试。目前相对成功的STO案例都在美国,在豁免注册的前提下,其在美国属于合法合规的代币发行。

尽管美国政府已经在尝试STO,但是其他很多国家其实都处于观望和探讨阶段,并没有实际行动。特别是中国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本来对ICO和加密货币交易就是零容忍的态度,所以更不会冒险去尝试STO。

当这一行为到了境内,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以“核准制”为原则,目前虽然提出了设立科创板(注册制),但是细则尚未落地。代币发行的行为,在境内尚不存在合法的基础,ST的地位也就非常尴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由于STO的特殊性,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证券化代币本身就具有标准化、高流通性、有偿性等证券特征,因而很大程度上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STO等“代币发行融资”需慎重考虑

一方面,整个区块链领域目前现有的各个项目鱼龙混杂,缺乏真正优质的资产。另一方面,即使在包容STO的美国,监管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想进一步推广STO,就必须修改现有的证券制度,以便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投资中。

所以,对于从业者而言,在我国进行代币融资行为就更要慎重考虑“发币”和融资模式。尤其是在国内对于STO的认知仅止步于“发币”,或者仅仅是由于ICO被叫停、紧接着STO被作为替代品应运而生,以至于STO很可能存在着被严重“误读、误用”问题的情况下。

正如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霍学文局长曾在2016年9月份的公开讲话提到的:“有一些人用区块链技术创造各式各样的所谓‘数字货币’,其实那不是一个正当的途径,这种创造的‘数字货币’到底有多少公信力是值得怀疑的。还有的区块链货币应用平台搞期货交易,甚至搞高杠杆交易,这不是规范的行为,属于要限制的行为。如果在此基础上不规范的话,会造成新的非法集资或者金融不稳定的来源。”

作为行业组织,互金协会对行业或有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及时风险警示非常重要,对于从业机构来说,在学习了解各国的监管规范同时,更重要关注的应该是作为中国主体身份的合规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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