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号 4929/2569 的一宗财产类刑事案件中,泰国最高法院大法庭把争议焦点,拉回到一个看似基础却关乎全局的问题:比特币在刑法里究竟算不算“财产”。据公开材料,这起案件源于一名受害人先将约 50,000 美元(约 187.8 万泰铢)兑换为比特币,再将这些比特币转给犯罪团伙,检方由苏梅岛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要成立财产犯罪,前提是法院必须先承认这些存在于电子系统中的比特币本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2026 年 10 月 28 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裁决,明确指出比特币按市场行情具有价值,在有买家的情况下可以兑换为现金,且普通人均可持有,因此不是无价值或无体之物,从而认定比特币在刑法上构成“财产”,可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财产犯罪要件据此得以成立,也意味着在此前司法认定相对空白的领域,泰国司法体系首次以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决的形式,正面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为此后所有涉比特币乃至更广泛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树立了一条难以回避的司法参照线。
一宗 5 万美元诈骗案如何推上最高法院
故事要从一名普通受害人的资金流向说起。据报道,这名受害人在对方不断施压和诱导下,先将约 50,000 美元(约 187.8 万泰铢)从法币兑换为比特币,再按照对方指示,将这批比特币转给了一个事先联络好的犯罪团伙。等到对方失联、资产不见,受害人才意识到自己卷入了一宗典型的财产诈骗,随即向当地机关报案。案件最终由苏梅岛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归类为一宗财产类刑事案件,并一路被送上泰国最高法院大法庭,案号 4929/2569(佛历 2569 年对应公历 2026 年)。
在最高法院层面,这已经不再是一宗单纯的“受害人被骗走 5 万美元”的个案。检察官指控的是财产犯罪,但被侵害的对象却是一串存在于电子系统中的比特币,要想认定诈骗、侵占一类的构成要件,就必须先回答一个基础而关键的问题:比特币在泰国刑法意义上究竟算不算“财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受害人失去的不过是一种法律上“不存在”的对象,传统财产罪名的成立基础就会被抽空,这也是为何最高法院大法庭需要在本案中作出具有普遍指引意义的认定。需要强调的是,迄今公开材料极为有限,除上述基本案情外,尚未披露本案被告人的具体身份、被起诉的确切罪名、最终量刑结果,以及涉案比特币是否、以及如何被追缴和返还等关键信息。
法官如何给比特币贴上“财产”标签
在编号 4929/2569 案件中,大法庭没有从技术路径下手,而是回到刑法最朴素的标准:这到底是不是“有价值、可被支配”的东西。判决书首先确认,比特币“按市场行情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市场上存在交易价格,就不能把它当成一项无关痛痒的记账符号。紧接着,法院补上一环:在有买家的情况下,比特币可以兑换为现金,这种可兑换性把它从抽象概念拉回到日常生活的经济交换之中,满足了刑法上“财产”应当能够折算为金钱的直觉标准。
更具针对性的是,大法庭点名回应了“比特币是无体之物、是否能成为犯罪客体”的争议。判决明确写道,比特币不是无价值或无体之物,存在于电子系统中的比特币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换言之,哪怕它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形态,只要可以被控制、被转移,就足以进入刑法保护范围。法院还强调,比特币是普通人均可持有的资产,并非只有特定主体才能持有,从而排除了“仅供专业机构使用的技术工具”这一解释空间。沿着这条逻辑,大法庭认定本案财产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也就等于宣告:链上那一串记录不再只是程序中的数字,而是在泰国刑法意义上可以被占有、被侵害并应当受到保护的财产。
从司法空白到刑法保护伞:比特币受害人地位变化
在这份编号 4929/2569 的判决之前,泰国刑法体系里,对比特币这类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财产”,一直处在灰色地带。被卷走的是钱,还是一串无法被法律看见的代码,办案机关和法院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对受害人而言,一旦报案,就必须先面对一个额外的问题:自己的损失究竟算不算“被侵害的财产”。如果这个前提站不住脚,后面的盗窃、诈骗、背信等传统财产犯罪罪名,很可能在起诉阶段就失去着力点,连谈追责、追赃都变得摇摆不定。
这一次,最高法院大法庭明确写下:存在于电子系统中的比特币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受法律保护,并在本案中承认受害人将约 5 万美元兑换成比特币并转给犯罪团伙的行为,足以构成财产犯罪的客观基础。对后续案件的受害人来说,这意味着至少在“是否有财产被侵害”这一层,已经有了可以援引的最高法院裁判理由,检察官和法官在定性、立案、起诉以及讨论追缴时,都不再需要从零开始解释比特币到底算不算“东西”。然而,这把保护伞目前只撑到了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公开信息中未见泰国证监会或央行就该判决作出正式回应,判决本身也未触及监管框架如何调整、其他数字资产如何定性,这使得它更像是刑事司法的一块基石,而不是整体监管态度已经发生转折的标志。
一纸判决后,比特币在泰国走到哪一步
在 2026 年 10 月 28 日这纸编号 4929/2569 的判决之后,比特币在泰国至少完成了一步关键跨越:从一种“说不清”的电子记账单位,走入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版图。对持币者来说,这意味着当类似苏梅岛案件中那样,将约 5 万美元等值的比特币转出后遭遇侵害时,受害人不再只是道德上的“被骗”,而可以以财产犯罪为名,要求刑事司法体系介入,检察官和法官也有了明确的法条解释路径;对潜在犯罪方而言,打着“比特币不是东西”幌子的辩解空间被挤压,行使同样的诈骗、侵占行为,所面对的法律成本更为清晰可见。但这一步目前仅止于刑法层面的保护:公开材料显示,判决只确认存在于电子系统中的比特币可以构成财产犯罪的客体,并未触及整体监管框架,也未见泰国证监会或央行就此发布正式回应,其他数字资产是否会被比照认定同样还是未知数。接下来真正值得观察的,一是未来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否主动援引本案理由,将其作为处理受害人报案的共识参照,二是立法与监管环节会否以此为起点,为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资产在不同法律领域给出更精细的分类,而在这之前,将比特币纳入刑法“财产”范畴,应更多被视为司法层面补齐空白,而不是政策整体立场已经发生根本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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