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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号文破局:中国资产 RWA 出海的合规路径与价值捕获

CN
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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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AI 总结,5秒速览全文

撰文:吴说区块链

嘉宾阵容:

姚世佳,国泰海通证券产业政策研究院联席首席分析师

乔喆沅,君合律师事务所虚拟资产业务部负责人、合伙人

赵鹞,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

陈斌,万向区块链总经理

赵英,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2026 香港 Web3 嘉年华

TL;DR:中国资产 RWA 监管逻辑与出海核心要点

· 政策逻辑厘清:「42 号文」并非全面封堵,而是与早期风险提示形成有效衔接。监管部门在定性上将 RWA(融资工具)与稳定币(支付工具)严格切割,明确了类 ABS、股权性质及纯外债信用债代币化的合规出海路径。

· 香港的战略枢纽地位: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有了清晰的多部委备案流程。香港凭借成熟的代币化证券合规框架与完善的 1 号牌、VATP 分销体系,天然具备承接中国 RWA 资产落地的渠道优势。

· 从标准资产到「孪生数字资产」:业界普遍认为,RWA 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传统金融产品(如货币基金)的包装,更在于借助物联网与预言机技术,对算力、新能源等中国优势产业进行底层的全生命周期数据追踪。

· 大国博弈下的出海优势:在当前的宏观背景下,深植于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孪生数字资产」展现出独特生命力。这类具备 7×24 小时交易特性的科技资产,有望吸引全球流动性,反哺实体经济与人民币国际化。

· 核心结论:中国资产通过 RWA 出海的合规大门已经敞开。当下的首要任务是推动首批合规项目完成全流程落地,长期愿景则是在全球投资者中形成类似「熊猫债」的广泛共识与价值认同。

「42 号文」政策解读与监管逻辑

姚世佳:欢迎大家来到这场圆桌论坛,这次的主题是中国资产通过 RWA 出海的机遇和合规挑战。今天请到了乔喆沅律师、赵英律师、赵鹞博士、陈斌总跟我们做深入交流。

大家最关心的第一个话题肯定是关于政策,特别是今年年初「42 号文」推出之后,大家对它的解读其实是大相径庭的。我们听到两种说法,一种是说「42 号文」推出之后 RWA 大门正式打开了;一种说法是说「42 号文」出来以后相当于把 RWA 只留了门缝,对这两种说法,想问一下各位是怎么看的?

先请金杜律所的合伙人赵英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您相当于是政策制定的主要贡献者之一,您是怎么看待监管的逻辑及政策的?

赵英:「42 号文」是今年 2 月份出台的。在此之前,大家知道在去年 12 月份的时候,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 7 家行业协会出台了「风险提示」,在「风险提示」里第一次谈到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并且重点讲了有几类风险以及不能做的业务。在此基础上,今年 2 月份出台了「42 号文」。在文件出来之前,有很多朋友问我说,这看起来不是很矛盾吗?12 月份说不让干,2 月份这个到底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但仔细看一下,这两个文件是过渡和衔接的关系,不是冲突的关系。

在 12 月份的「风险提示」里讲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风险之后,重点讲了两类事不能干,那段话拆解后是两句话:第一句话说的是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展这类业务;第二句话说的是境外机构不得来境内提供相关的服务。在文件里明确给大家指明的是境内不能在境内做,境外的不能来境内做,但有关境内的主体和资产能不能去境外发行,在去年 12 月份的「风险提示」里没有谈。这个空白就留给了 2 月份出台的「42 号文」。在「42 号文」里明确写了,境内主体的境内资产通过获得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批,可以到境外发行三类性质的代币化产品:类 ABS 代币化、股权性质代币化、纯外债信用债代币化。

从这个可以看出来,并不是像大家理解的 12 月份说不能干、2 月份看起来是让大家干是否矛盾。其实这两个文件本身规范的内容不一样,禁止的是 12 月份明确写的跟境内有关的代币化活动,放开的是境内资产到境外通过合规的途径开展 RWA 代币化的相关业务融资。

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42 号文」里讲到稳定币,提到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任何境外机构都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在境内也是不允许的。大家看了之后会觉得稳定币目前看来不能做。

很多人认为既然都是有底层资产支持的代币化业务,RWA 是不是也应该作类似的解释?需要澄清一点,稳定币和 RWA 虽然看起来都是一种 Tokenization 的业务和产品,但本质是有区别的。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定货币的功能,这句话是「42 号文」原文,所以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是不能做的。定性为挂钩法币的稳定币是一种支付工具,会起到代替主权货币的作用;而底层资产作为实物资产其他类型的 RWA 产品是一种融资工具,应该对标的是传统的债、股票。所以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就由传统负责股票债券监管的金融部门来负责监管,即由证监会、发改委、外汇局按照传统的业务分工来进行。证监会负责资产证券化的代币和股权性的代币,发改委和外汇局负责外债性的代币。

这就是稳定币和虚拟货币监管的不同逻辑,以及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安排。

姚世佳:谢谢赵英律师。再请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赵鹞博士,您兼具银行系实操经验,又同时有学术背景,您是怎么来看待新规的?

赵鹞:谢谢各位朋友,谢谢各位来宾,只谈一点比较浅显的认识。政策解读刚才赵英律师已经做了非常全面和准确的解读,去年我们做政策研究的过程中,在学术名词的准确性、合法性上做了一点点小的建议。

第一,「42 号文」主要针对的是代币化,虽然英文都叫 Tokenization,但在国际环境下 Tokenization 有各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货币的代币化,第二种是电子支付的标记化,第三种在 Crypto 里也有 Tokenization。同样的词在不同的语境下表达的意思是很不一样的。

「42 号文」反对的是货币的 Tokenization,反对的是把它往货币方向发展,部分取代或具有法定货币的功能。法定货币最核心的前提就是记账功能(Unit of Account)。对于货币的代币化,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非常警惕的,比如 2019 年美国对 Libra 就是表示反对的。

RWA 使用的技术是 Tokenization,但它发挥的不是货币功能,是资产功能和价值储藏功能,是一种金融产品。中国监管部门一直非常严谨,《资治通鉴》讲「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42 号文」反对的是货币 Tokenization,但没有说反对资产上链。目前国内官方也开始使用一种更好的中文翻译,叫「通证化」。

比如证券、凭证上链后可以进行通证化,但不能说它是代币化。不管是做实务还是学术研究,特别在中文语境下还是要做区分。就像很早以前 Crypto Currency 是一种非常口语的表达,但在国际监管和学术环境下,我们早就不叫加密货币了,叫 Crypto Asset。一个是 Currency,一个是 Asset,法律属性、功能、受众天壤之别,监管框架和态度自然不一样。

备案流程、香港机遇与行业利好

姚世佳:谢谢赵英律师和赵鹞博士,相当于帮我们从监管思路把货币功能跟资产属性做了很明确的切割。下面请教一下君合合伙人乔喆沅律师,您作为参与过诸多标杆项目的律所,在实际操作筛选项目的过程里是怎么看「42 号文」的?哪些东西能做,哪些东西不能做?

乔喆沅:我认为在「42 号文」和境内资产代币化的指引发布之后,最大的区别是,以前基于境内资产做代币化的项目,在国内没有特别清晰的备案流程;但现在这两个文件出来以后,有了非常清晰和具体的合规备案流程。

根据「42 号文」,境内机构如果要发行代币化,即使是在境外发行,只要是基于境内资产,就需要拿到外汇局、发改委、证监会的备案审批。在备案过程中,需要递交备案报告、境外发币成套文件、境内主体适格性信息、境内资产的具体情况。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也需要对备案的信息保证准确性。这套流程是基于境内资产代币化必须走的。

如果是基于境外资产代币化,整体区别并不大,不需要走境内的审批备案流程。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境外金融机构子公司的话,可能需要纳入境内合规风控的体系。

从整体来看,这对香港市场是机遇。以后以境内资产为底层的代币化项目可以在香港做合规发行,香港也有一整套关于 Tokenization Security 的合规流程(在 SFC 拿授权的流程和通函)。香港本身又有非常完善的 1 号牌和 VATP 分销体系,可以天然借助传统金融对 PB 产品、DCM 产品、基金产品的分销渠道以及合规交易所的渠道,这能很好地协助境内资产吸引境外投资人。

姚世佳:谢谢乔喆沅律师。最后请教万向的陈斌总,作为行业早期的生态建设者,您是怎么看「42 号文」以及它给行业带来的整体机遇和挑战的?

陈斌:应该说「42 号文」提出得恰逢其时,对行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利好。刚才赵鹞博士、赵英律师也提到了咬文嚼字的事情,「42 号文」第一次在官方语境里把 Token 和代币化链接在一起。行业语境来说,公链上有原生代币(Coin),在上面发行的各种其他 Token 叫代币,把资产链上化叫 Tokenization(代币化),这是全球行业里充分得到认可的词。

今年在语境方面特别有意思:过去国内「犹抱琵琶半遮面」叫通证化,总觉得代币是不好的,但这次「42 号文」第一次在国家正式法规里把代币化跟国际接轨的词用出来了,特别好。

2017 年之后,国内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赛道,国内叫「链圈」做联盟链,在区块链技术里阉割掉代币的功能,纯粹做技术底座、做确权。但我们看到,国内大量联盟链基础设施投入后,并没有产生特别好的商业应用价值,因为区块链很重要的就是代币、支付、结算、流通能力。这次国家「42 号文」明确了代币化在特定领域的合规合法化,提供了非常好的框架和监管预期,这对行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好事。

资产筛选:什么样的中国资产适合出海?

姚世佳:聊完了规则,相信大家对监管思路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下面聊聊资产,因为主题是中国资产通过 RWA 出海。现在 RWA 行业面临一些痛点,比如优质发行方和创新型产品供给比较稀缺,确权上也有挑战,还面临大国博弈的背景。什么样的中国资产可以通过 RWA 出海?先请教乔喆沅律师,在实际筛选中,你们青睐什么类型的中国资产?

乔喆沅:我们团队在过去四五年的时间里做了 10 多单落地的代币化项目,基础资产包含黄金、金矿、美债基金、消费贷、股票、债券、基金。我认为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说哪种资产一定最好,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保护投资人和对投资人有利的角度。实质目的还是希望做出吸引投资人的金融产品,比如风险相对小一点,收益率尽量高,产权要清晰,最好资产类别能够广泛受到认可,流动性要好。

方案上来说并不是越复杂越好,如果一个方案让人看不懂大概率不太好。我们希望能看到的方案是产权清晰,执行时没有严重的法律障碍让投资人蒙受损失。在这些前提下,结构让收益尽可能高,商业和法律风险尽可能低,代币流动性要好。未来代币最好还能有些资金效率,可以质押(Staking),长远能跟 Web3 世界有更好的融合,满足这些因素就是比较好的项目。

姚世佳:想请万向的陈斌总,从你们内部来看,有没有筛选标准或排序?

陈斌:从金融产品角度,排序的标准都是类似的,无非就是产权清晰、收益稳定。现在落地的像 ETF 货币基金等属于标准金融产品,比较容易做规模。

但如果要看真正的 RWA,除了纯金融路径,还有链上原生的方式。在传统金融中,金融化后的标的跟底层资产之间隔了好几道隔离;但链上投资者更希望能清晰地知道底层资产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被技术做追踪(tracking)。

有些原生资产,比如算力资产、新能源资产,可以通过物联网技术在产生收益的每一个环节从源头进行数据采集,把可信数据放到监管链、联盟链上,同时在公链发行代币。通过预言机机制,能很清晰地掌握资产每一刻的状态和收益,这一类资产长远来看更有特点,也更容易被监管接受。

RWA 资产本身能用技术手段进行 tracking,这是跟传统金融产品最大的不同。从第一性原理长远来看,真正通过新技术 tracking 底层资产,对传统金融中介的资产包装模式是很大的变化,我认为这样的资产才是未来 RWA 发展真正有价值的地方。

姚世佳:谢谢陈斌总,您提了很具有万向特色的方向,利用技术优势增加数据可溯源性。下面请金杜的赵英律师,能不能分享一下什么样类型的资产更符合监管偏好和框架?

赵英:我非常赞同刚才陈斌总的观点,这种天然能利用区块链分布式数据采集上链的资产非常适合做 RWA。原来的资产是集中式的,容易做传统包装发行;而对于分布式资产,区块链和 RWA 会更有优势。

从监管角度讲,除了抛开不符合产业政策、权属不明确、实控人违法违规的负面清单外,短期来看,监管前期更愿意看到资质状况好、主体信用好的资产,因为风险更低。

从基本逻辑来看,目前已经放开有落地指引的是 ABS 代币化,只要原则上符合发行 ABS 条件的资产都可以做。基本要求两点:一是要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二是能够实现真实出售,做到资产和风险隔离。如果下一步股权性质的 RWA 放开的话,可以预测监管依然需要看到清晰的现金流和盈利模式,要能向投资人和监管部门把商业模式讲清楚。

姚世佳:谢谢赵英律师,您帮我们理清了负面清单,也给了很明确的推演信号。最后请教赵鹞博士,如果把中国资产放到全球坐标系里对比,我们的优势在哪里?

赵鹞:去年我们做了一个历史研究,把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知识产权占全球比重指数与美元指数画在同一时间轴上,发现正相关性极强。数据清楚地表述,科技在美元霸权含金量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

人民币国际化到底走什么样的路?现在最可行的还是科技。大家看到了 DeepSeek 推出来之后,全球投资人对中国科技含金量及人民币计价资产表现出了浓厚兴趣。

如果把数字资产分成两类:原生数字资产和孪生数字资产。对于 RWA 来说,孪生数字资产是很好的交易品类,比如充电桩、AI 以及 AI 和 Web3 结合的领域。随着这些领域与实体经济融合加深,孪生数字资产会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深植于中国科技创新的驱动力。

此外,对于已经 ABS 化的传统资产,再做 RWA 要避免「拿着锤子找钉子」,应该发挥技术链上可追踪和 7×24 小时交易的特点。如果未来科技属性强的股权资产能实现 7×24 小时交易,就有可能吸引全球金融流动性,带动科技产业大踏步发展。

落地路径与行业展望

姚世佳:聊完资产,最后简单聊聊路径。请赵英律师谈谈,资产在落地时,什么样的清结算路径比较符合监管框架?是使用 CBDC、国际稳定币还是法币?

赵英:按照目前「42 号文」的要求,整体路径分成境内、境外两段。境内主要是做资产筛选、确权、尽调、审计及上链,完成之后向证监会报备;拿到备案之后在境外重点进行区块链选型、Token 发行,中间还涉及 SPV 的设立。

至于结算路径,因为是在境外实现,只要结算方式符合当地监管要求即可。无论是稳定币、法币还是代币化存款,都是可行的选择。但资金最后融资回到境内,按照目前的逻辑一定是以法币(人民币或其他外汇)的形式,通过传统外汇渠道或 mBridge(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回去。

姚世佳:谢谢赵英律师,今天论坛一路聊下来机遇大于挑战。最后一个简短的问题,在未来一年里,各位在中国资产通过 RWA 出海的框架下,最期待发生的事情是什么?

乔喆沅:最期待的是有项目真正拿到备案审批,能看到走完全流程的成功案例,并获得海外投资人的广泛认可。

赵鹞:从金融市场角度来说需要安全资产,希望通过 RWA 上链,能把新型金融市场形成底层支撑。

陈斌:我想的不是一年,是更远一点。区块链技术强调共识,我希望在未来能形成对中国 RWA 资产的共识,就像当年的「熊猫债」一样,让中国资产普遍被全球投资者接受。

赵英:业务常态化推广后,希望看到越来越多中国境内资产通过合规渠道到香港发行 RWA,以此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流入香港,形成良性互动。

姚世佳:谢谢在座的四位嘉宾,今天的圆桌论坛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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