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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被抓,涉案项目通常是这四种

CN
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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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AI 总结,5秒速览全文

撰文:邵诗巍

近几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查处的虚拟货币类案件大幅增加。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模式各不相同,但若对这些项目模式进行拆解、归类,可以看出其底层原理具有高度的重复性。

根据国内已判决的司法案例,邵律师将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大体归纳为以下四种典型结构。搞清楚涉案项目属于哪种模式,是后续所有工作的前提——定性不同,辩护切入点完全不同。

伪装成"理财钱包/量化工具"的

简单来说说,就是一个平台告诉你:把币存进来,我帮你自动"搬砖套利",每天给你收益。

涉案项目通常以去中心化钱包、量化交易机器人、数字资产增值服务平台为外观,宣称拥有"智能搬砖"、"AI 套利"、"跨链兑换"等技术能力,承诺用户存入指定虚拟货币即可获得高额固定收益,月息 10%到 60%不等。

这类案件的实质,是所谓技术功能根本不存在,或从未真实运行过。平台维持运转靠的是层级返利:鼓励用户发展下线,按层级从下线的投入中抽取返佣。高收益的承诺是拉人的工具,新用户的本金是支撑旧用户"收益"的资金来源。

典型案例是盐城公安办理的 PlusToken 传销案。该案涉案金额逾 400 亿元,平台以"智能狗搬砖"为名,实际构建了 3200 余层的返利层级,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之一。关于该案模式的详细介绍➡️《以案释法丨从 400 亿币圈传销案看 Web3 游戏如何规避传销风险?》。

包装成"区块链游戏/NFT"的

就是指打着游戏的旗号,让你买游戏道具或虚拟资产入场,然后靠拉人赚钱。

这类项目以 GameFi、元宇宙、NFT 交易平台为包装,表面上是卡牌、农场、宠物养成等形态,实质上游戏体验极弱,参与者的收益并非来自游戏内部的真实消费或平台广告收入,而是来自后续入场者缴纳的本金。

用户须购买原生代币或 NFT 才能参与,这笔购买在法律上往往被认定为"入门费"。项目的实际运转逻辑是:靠推广奖励驱动用户自发扩散,代币价格依赖新资金维持,新资金一旦放缓,项目即告崩溃。

2020 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区块猫”案是这类模式的典型判决。涉案平台以 APP 为载体,宣称用户买卖虚拟"区块猫"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同时设置层级推广奖励,上线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投资收益中获利,涉案人员被判处 3~7 年不等。

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常见情节:项目方在宣传中虚构与知名机构合作,或承诺代币登陆主流交易所,目的是延长参与者的持仓预期,拖延崩盘时间节点。

虚构"质押挖矿/云矿机"的

就是让你"买矿机"或者"质押生息",说每天自动挖币给你——但这台矿机可能根本不存在。

项目方以 DeFi 挖矿或云算力租赁为外观,要求用户质押虚拟货币,或购买不同级别的"云矿机"作为入场资格,宣称收益来自链上借贷利息、流动性手续费或区块奖励。

实际上,智能合约虽然自动执行,底层逻辑是将新用户质押的资金按层级分配给上级账户,与真实挖矿毫无关联。"矿机"在多数案件中只是后台的一个数字,既无实物设备,也无可查证的算力数据。

成都"GUCS 麒麟矿机"案是这类模式的代表性判决:以矿机租赁为名,设置多层级返利,主犯被判刑,核心成员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关于该案模式的详细介绍➡️《Web3 创业合规必修课:从“GUCS 麒麟矿机”案看项目模式设计的法律边界》。

自创"空气币"发行的

简单来说,就是项目方自己凭空造了一个币,说这个币以后会涨,让你花钱买进来,再拉人买。

项目方利用 ERC-20 等协议低成本创建代币,通过社群营销和线下推介推广,代币本身通常不开源、无独立应用场景,币价完全由操盘方控制。运作逻辑是:人为拉盘营造赚钱效应,驱动参与者持续买入并发展下线,收益来源于下线的本金而非任何真实业务。资金流入一旦减速,操盘方即抛售离场。

2025 年宿迁法院审结的 CRD 虚拟币案,是近年较为典型的案例:操盘手自创代币,设置日息 1%的静态收益加多层拉人奖励,层级深达 15 层,总用户近 4000 人,涉案 3000 余万,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实践中的几类变种

除上述四种主流模式外,近年来还出现了几类依托新技术包装的变种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均已有判决。

一是山寨交易所或合约跟单平台,以合伙人制度、交易返佣为名设置层级,收益来源于对下线及多层下线的手续费抽成,而非平台真实经营利润,平台通常以黑客攻击为由关停。

二是以"链上理财"为外观的项目,用户将主流币转入智能合约地址,合约代码保留管理员权限,项目方可随时提取资金。因全程在链上交互、无中心化服务器,侦查难度较高。

三是将层级结构包装为公链节点建设、DAO 治理的变种,收益与下线质押金额直接挂钩,所谓治理分红实为后入局者的本金,换了一层技术叙事的皮。

司法认定的底层逻辑

无论外包装如何变化,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始终围绕三个问题:入场是否须缴费、计酬是否与人头数量挂钩、组织层级是否达到三级以上且人数超过三十人。

决定定性的,不是项目叫什么名字,也不是用了什么技术,而是收益从哪里来、奖励按什么计算、资金最终流向谁。

但这套认定逻辑在实践中并非铁板一块。司法机关在面对不熟悉的 Web3 项目模式时,有时会因为看到"存在推荐奖励"就径行认定传销,跳过了更实质性的审查——而这个被跳过的环节,恰恰是辩护可以发力的地方。

哪些情形下,虚拟货币项目不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在没有真实消费场景的情况下,定性空间还有多大?当项目涉及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双重结构,司法机关是如何拆解的,律师辩护工作又如何应对?

这些问题,将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逐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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