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哪里了:简析DAO的发展进程及治理机制

2年前
标签:区块链02728
文章来源: 火币区块链


作 者

【火币研究院】陈晗


摘 要:

分布式自治组织(DAO)是通过区块链协议,在共享规则下分权自治完成一些决策并自动执行任务的组织形式。概念源于EOS创始人Daniel Larimer, 2014年经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补充后正式进入为期8年的曲折发展:历经形成概念的萌芽期;DashDAO出现至The DAO陨落的混沌期;Aragon、Maker DAO、Moloch DAO框架陆续出现的重构期;以及目前自DeFi爆发后的探索期。

DAO的主流分类方法包括按广义狭义、按技术模型层级、按应用场景等。为探究主流DAO的异同和优缺点,我们根据治理框架对其进行分类:1)根据有无协调机制区分,如链外提案、准入制资格、提案预测市场等;2)根据投票决策机制区分,如基于通证的法定人数投票、二次投票、相对多数投票机制等。

进一步,报告分析了不同治理框架下DAO代表及其优劣势。其中,1)Aragon框架的治理易于理解,但缺乏协调机制、存在公平性问题;2)基于Maker DAO的链外+链上模式可带动治理活跃性并提升安全性,但也带来了中心化、成本及积极性等问题;3)基于Moloch的模式实现最小可用并优化公平性,但易出现恶意提案且流程缓慢;4)基于DAO Stack的框架可聚焦成员注意力,并对上述模式中公平性、安全性作出提升,但又延伸出了投票质量和治理激励的问题。

基于这些不同的DAO代表及治理模式,我们认为目前的DAO已在协议治理、投融资等具体场景提供了一些分布式自治的协作范式,并可解决如下问题:在组织形式上创造全球化运作的环境;在决策上提供了分布式、去信任、透明的决策环境及固定的规则;在资源分配上进行权利下放;提升执行效率;更灵活的组织结构。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技术上放大风险且发展受限;应用场景还在探索初期;DAO生态体系单一功能受限;治理中公平性、质量和激励尚无最优解;有潜在法律风险。我们认为,DAO距离落地并创造出“护城河”还有待时日。

展望未来,我们认为DAO将在短期内向着更多元的场景、更明确的身份、更高的参与度发展;而长期看,则会出现更深入的理论研究、更合理的激励体系、更分布式的方向发展,并成为Web 3.0体系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什么是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即"分布式自治组织",是指通过代码及程序,在共享规则下以分权自治形式完成一些决策并自动执行任务的组织形式。用白话来说,就是聚集在某个“大目标”下的一些人对不同的“小目标”进行集体决策,并让决策对应的行动在链上自动执行。在区块链世界中,DAO通过通证及智能合约实现,常用于项目治理或资源分配。

1.1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定义及演化

从定义上看,根据DAO缩写的内容,目前主流定义需符合至少三点:

分布式

在DAO的语境下,分布式主要指决策权利的分散,在机制中并不赋予关键人物/机构特殊权利—这和传统层级制组织的决策/管理体系是完全不同的。

自治

主要指规则/决策流程是否受代码约束,并在完成决策后自动执行;这一过程主要依靠智能合约实现。

组织

组织由人构成,而人将负责DAO中核心参数(如提案等)的输入、启动对“小目标”的分布式自治流程。 DAO的组织形式包括两点:1)进行提案、决策的最终个体(按V神论文的表述是“边缘”)是人,而不是如AI、机器人等纯自动化个体;2)拥有一定参与者数量,可以充分体现个体基于个人利益进行决策的过程。DAO语义下的组织和普通团体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机制确保“分布式”的实现:固定的小团体容易形成链外共识,即便民主投票也不能保证权利分散。

DAO的定义最早源于BitShares和EOS的创始人Daniel Larimer (BM)在2013年提出的分布式自治公司 (DAC):把加密通证看作是一个分布式的自治公司(DAC)的股份,源代码定义了公司的章程;其目标是通过决策让一个加密体系的价值最大化而成本最小化。 这一概念此后孕育出了BitShares项目,但由于DAC更多是自公司治理角度,应用限制较强因此并未被泛用。

2014年,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V神)在博客中完善DAO的定义及区分后,成为目前较受公认的标准定义版本。根据V神的描述,DAO是“一个生活在互联网上的实体,自主地存在,但也严重依赖雇佣个人来完成某些自治机制本身无法完成的任务”。V神为了区分DAO和其他分布式组织,给出了如下的四象限,而仅拥有内部资本、核心是自治、边缘是人类行为的才属于DAO。


根据V神的四象限图,一个DAO较容易和分布式组织(DO)、分布式应用(DA)以及最早BM提出的DAC混淆。其中,DO是一个群体根据代码规则作出选择并亲自通过代码执行选择的组织结构,而这套组织中存在某种可转让价值流通体系。DA是不包含可转移价值、但包含分布式信任和通信特征的应用,和DAO的核心区别是价值转移系统,如仅传输比特币区块信息的P2P信息系统BitMessage。此外,DAC则是以项目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结构,被归类为DAO的一个子集。

进一步而言,DAO和DO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自动化执行决策的能力,DAO无论决策是否“正确”或利益最大化,均应自动执行,最基础的例子如对项目代码的修改。例如2013年BitcoinQT 0.8客户端在矿池的链外共识后,被抛弃并回滚至0.7版本事件。该事件在没有进行充分地民主决议下,基于矿池对用户“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实现,实际也未造成多少负面影响。从客户端回滚事件看,DO中执行也依托人为的部分,相当于留了一个“反悔”的后门,给了人为驳回民主选择的可能,一定程度上有层级制结构影子。

1.2DAO的作用和能力边界

随着区块链项目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涌现,新的匹配区块链世界的组织范式逐渐被需要,这是由于区块链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组织形式与传统世界不同导致的。

商业模式上,用户可以通过卖出通证退出某个项目;而虎视眈眈的对手分叉的项目由于可以保留历史数据,大幅降低了用户的转移成本。整体而言,区块链项目的网络效应 较传统企业产品而言,用户退出和选择替代网络市场的成本更小。这与传统企业不同,意味着区块链项目方会更重视其生态的治理需求,通过给参与方更多权利进行共建以留住用户和贡献者、减少项目被复制的风险。

组织形式上,多数区块链项目的组织特征与传统企业有几点不同:1)在创始阶段就是全球化、分布式的,无论是面向建设者或是项目用户;2)许多项目没有企业实体,各参与方的利益不一定能通过合同依托法律得到保障,而是通过项目治理,然项目治理是自下而上的;3)决策传导较传统企业更快,尤其针对合约参数、项目代码的修改,变化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这些特性要求组织的治理更公平、透明、高效且相对稳健,对项目发起者在初始阶段就提出了更高的多方合作博弈要求,也是层级制结构无法平衡的。

DAO的出现旨在为区块链世界提供一种群体决策新的组织范式和治理形式,这种新范式在消除层级制的前提下,为参与者在组织的贡献与权利之间提供公平,并在这一大前提下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这里我们先不展开它是否已完全实现初衷)。

具体看,DAO尝试解决以下问题:

公平性—保证公平的权利下放,让所有人意见可以表现在治理中,让通过的提案被准确地执行。以传统股权制企业而言,存在少数或中小股东无法提议;也存在企业贡献者、合作方无权参与治理的情况。在执行上,传统企业或是DO由人执行,在时间、准确性上有人为操作和调整空间,企业管理者是强势方。

透明性—保证治理规则透明无法篡改,保证治理及资源信息可见且有时效性。以传统企业为例,其治理规则可以被少数掌权者调整;而治理决议和资源(如筹集的资金等)存在可不披露的范围,而披露的信息也是非实时;非上市企业或可完全不披露。这种不透明、被动的信息流管理在区块链世界中对生态拓展是不利的。

多方合作博弈下的高效协同—为利益诉求不同的各参与方提供去信任、无地域限制的高效协同基础。传统结构下,企业内部、与外部合作方、与投资者、与用户间缺乏标准化、高效的去信任协同机制。实体企业间还存在时间、地理、资源、法律上的差异。这让一些重要决策的推进要么非常缓慢慎重,要么由管理者权衡利弊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让“全球化”大背景下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如中小企业难以在初始阶段就在全球范围内谋求人才。

上述是DAO这类组织形式可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当然,DAO也并非什么万能钥匙,存在一些能力边界:

利益最大化—准确来说,DAO的存在是让群体基于各自利益实现治理最大化,而不是直接让DAO所代表的组织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群策群力”可能作出最优选择,也可能作出愚蠢的选择。

快速决策—DAO适用的是复杂的、多方参与的治理场景,而对于一些需要快速决策的事项(如在1小时内完成一项决策),DAO为了不破坏其公平性是不能实现的。

多快好省—DAO的组织形式距离“多快好省”还很远,可适用场景较少、尚在探索;较层级制组织结构并不够快;各类功能机制并不完善;且受限于链上成本高企对用户而言费用过高。

基于上述DAO的作用和能力边界,经过数年的探索,目前的DAOs也出现了两个新趋势:1)实现最小可用,如单纯的投票治理DAOs;2)应用边界探索,出现了投融资、专项治理、NFT等细分领域的DAO,而不同应用方向也出现了一些被广泛应用的模式。

1.3DAO的发展阶段

从时间维度看,DAO的演化大致已经经历了三个时期:2011-2014间的萌芽期;2015-2016之间的混沌期;以及2017-2019间的重构期;而2019下半年至今正进入不同功能、存在形式的DAO的探索期,且正向较稳定发展阶段迈进。


如上节所述,随着2014年V神对DAO定义的解释,DAO的基本性质及与其旁支的区别基本明晰,而随着2015年以太坊主网正式上线,结合了智能合约的DAO出现了变化。

随着Dash DAO在2015年的出现,DAO正式从笼统概念向具体实现进发,也由此进入了混沌期;直至以太坊众筹平台The DAO的出现,将混沌期的DAO推至一个热度高峰。The DAO是部署在以太坊上的一个众筹平台,是首个通过独立目标新建独立生态的DAO。The DAO也是最早尝试实现融资功能的DAO,通证持有人通过投票向经管理者审核后的项目进行资金分配。项目红极一时,融得超1200万以太坊时值约1.5亿美金。然而仅1个多月项目的智能合约漏洞被黑客攻击,损失360万枚以太坊时值近7000万美元,并最终导致以太坊社区分裂最终强制执行硬分叉以实现资金退回。The DAO事件对DAO赛道的影响主要包括几方面:1)从其参与热度上可以看出人们对DAO这种崭新的组织形式有着极大的热情和探索欲;2)与智能合约的深度结合放大了技术风险的传导,且DAO的组织形式在复杂场景中的应用尚未进入博弈验证,动摇了市场信心;3)美国证监会(SEC)2017年判The DAO项目违规出售证券,意味着此类项目较大的合规风险。

基于上述影响,DAO赛道的市场热度在The DAO事件后衰减,赛道内玩家进入重构期—着手完善基础设施及不同的治理模式,在低迷的市场情绪下并未出现爆点。一批DAO平台类项目在此期间发展起来,如平台设施类的Aragon和DAO Stack;DeFi管理类的MakerDAO;直至2019年应用型的Moloch DAO的推出,通过其极简的机制及清晰的目标—为以太坊开发提供社区资金,让更多人便捷、直观地参与到DAO的治理机制中。

2019年后,Moloch模式的出现及其v2版本的出现,让人们重新点燃了对DAO的期待,也逐渐出现了如MetaCartel、The LAO、DAO Square等采用这一模式的项目。另一方面,随着DAO的基础设施逐步发展、理论和实践不断积累,以及2020年Compound以其治理通证打头引爆的DeFi热潮,链上应用及积极的个人参与者指数级增长,也让随之而来的治理需求不断积累。综上, DAO进入目前的探索期—在不同的目的、应用场景、生态内探索DAO的效用和边界。


二、DAO的分类方法

DAO本身意味着一种组织行为模式、一种商业模式,而众多区块链项目的组织目的不同、商业模式可能截然不同;而DAO本身的概念及理论仍在进化未被固定,因此目前存在着各式各异的“DAO分类”定义。

2.1广义 V.S. 狭义

这一维度的核心区别在于通证是否可直接用于治理。如前所述,标准的DAO是应包括可转移和流通价值—即通证。在这一前提下,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本身可视为一种DAO,矿工遵守共识规则对区块及交易进行决策并获得挖矿奖励,同时以算力通过BIP、EIP等提案系统参与链外治理体系;但这类DAO治理体系的话语权不是通证本身。与其相对应的,比特币的分叉项目Dash的DAO则将通证与治理挂钩(尽管其目标与比特币等不同),如支付5 Dash可创建提案、节点抵押1000Dash以参与投票决策。

广义DAO—比特币、以太坊等;

狭义DAO—DashDAO、MakerDAO等目前多数的DAO。

2.2按技术模型层级:共识层、合约及应用层、中间件

这一维度由DAO治理及决策所服务的层级区分。共识层基本服务于某条链本身;合约及应用层则服务于具体的协议、项目或应用场景;此外,存在一些中间件为上层合约/应用的项目用于创建DAO。这些中间件为DAO提供了一些治理范式和标准方案,一些也拥有基于自己治理范式所创建的原生DAO,因此在这里也列入分类之中。

共识层DAO—比特币、以太坊、波卡、Tezos等;

协议/应用层DAO—MakerDAO、MolochDAO、AaveDAO等多数项目;

中间件—Aragon、DaoStack、Colony、DaoHaus、Snapshot等。

2.3按应用场景分类

由于目前大量DAO聚集在合约/应用层且应用场景和目标均不同,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分支下不同场景作出分类,此处我们引用DAO资讯平台Boardroom上的分类方法。

投融资类DAO—Moloch、MetaCartel、DAOSquare、DuckDAO等,主要为既定的投融资行为、资源分配决策服务,以孵化外部项目为主要目标;

协议类DAO—MakerDAO、Compound、Uniswap、AaveDAO等,主要为通证持有者参与协议治理服务,覆盖参数调整、合约升级、业务决策等方向;

项目类DAO—Badger DAO、YAM DAO等,主要为项目推进服务,决策同时涉及技术决策、产品形态、项目收益等,项目类DAO更像协议DAO和投资类DAO的结合,一些决策会产生收入并进入公共管理的财库;

NFT DAO—Flamingo、Metafactory、JennyDAO、B20等,在新兴的NFT潮下催生,其中即包括专门瞄准NFT方向的投融资型DAO,也包括用于管理分割后NFT所有权管理的DAO如JennyDAO;

其他场景—随着新兴概念不断催生,也出现了如专门服务社区、服务自由人才市场的公会DAO等,在此不作展开


2.4按治理框架分类

上文列出了一些目前DAO常规的分类方法,但为了探寻不同DAO之间的异同,有必要根据目前一些主流项目背后一些相似的治理框架进行分类。治理框架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囊括了目的、可覆盖事项、协调机制、决策方法、如何执行等。

由于DAO数量众多各不相同,具备横向可比的部分主要在“如何协调”和“如何决策”上,因此我们将治理框架的关注点精简至这两部分,作出如下分类:

协调机制—即在引导参与者积极治理及每个提案的影响力之间的平衡,协调机制又有几种区别:1)链外提案治理 v.s. 链上提案治理(链外如BIP、EIP、MakerDAO第一阶段的论坛提案);2)DAO有无准入门槛(有准入门槛的如Moloch的资金/贡献门槛、邀请制等);3)有无提案注意力分配机制(如DAO Stack的提案预测、Compound的委托代理)。这三种机制区别在除了成本和利益方面的考虑外,本质上也是对参与者注意力、提案影响力设置规则,因为执行可覆盖事项越复杂或牵扯利益越多的DAO对提案内容的专业性要求越高,对参与者注意力分配的重视程度也不相同。

决策机制—即让参与者达成一致的规则,目前主流方案基本通过投票实现,有两点区分:1)权利映射方式(如BIP等算力投票、目前主流的治理通证系统);2)投票规则(如多数项目采用的基于阈值的法定人数投票、沿袭Moloch框架的相对多数投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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